时间:2023-04-10 18:00:19来源:法律常识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刘某在经交警认定全责后,拒绝与受害人王某进行沟通,也不配合保险公司走理赔手续,此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后因保险公司拒赔,王某索赔未果,将刘某告上法庭。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经审理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及维修期间的交通费,刘某则承担车辆出厂滞后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余元。
受害人王某诉称,被告迟迟不交修车款,受损车辆在修理厂停留15日后,其被迫自行交纳修车费才取回,由于家里只有一辆车,在此期间,王某工作及日常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及刘某赔偿修车费、通讯费、打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余元。
被告刘某辩称,自己买了保险,就应该由保险公司处理和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刘某并未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处理期间也拒不配合保险公司走理赔手续,因此只同意赔偿王某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其间接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该案中,因刘某迟延配合导致车辆出厂滞后所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关系,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故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及维修期间的交通费,刘某则承担车辆出厂滞后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余元。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