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10:14:0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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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位于A省B市C区国有土地上的街边门市房,被纳入W棚改项目的征收范围。因未与征收方就补偿条件协商一致,张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房子至今也没有拆除。
但是张先生却发现,今年初,自家房屋门前已经有施工人员先后开始挖槽建工棚了。自家房子所在的整栋楼还未拆除,怎么就开始施工了呢?
张先生对此非常不解,将情况反映给了在明律师。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可能存在违法施工的行为。
果然,通过律师团队的调查取证证实,此征收项目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就进行施工,显然是违法的。
于是,张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区执法局提出查处申请,希望区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令张先生没想到的是,区执法局却对此不予理睬。
本案有以下四点值得大家关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在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之前,涉案房屋是不得进行拆除的。本案中,张先生在此期间是依然享有居住、使用该房屋内的权利的,所涉及的土地也必定不属于“净地”。
因W棚改项目,要对某围合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而张先生的房屋并未获得任何的赔偿与补偿,因此涉案宗地仍是未净地的状态。
那么,在征收方并未处理好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直接在包括张先生房屋在内的土地宗地内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对于张先生的权利义务必然产生影响。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张先生所在区域通过调查取证证实,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未经有关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就进行施工建设,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B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十三条:“防控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报告、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取证,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以及第十八条:“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回填的,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结合上述规定,区执法局应当进行立案调查。但在本案中,区执法局没有针对张先生的查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也没有进行实际的检查、询问,更没有提供调查笔录及录音、录像等来证明其实际履职的过程,因此,区执法局显然是没有履行查处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区执法局对于其超过两个月法定答复期限的问题也未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因此,区执法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的施工活动,要采取更为严格、规范的安全监管措施。
针对涉案项目来说,该项目工程紧临马路,过往行人、车辆多而密集。在施工时,工地上的塔吊也会将起重臂伸到工地外的主干道上。而在起重臂下,没有设置任何提醒过往行人、车辆注意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这情况严重威胁到了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
但是区执法局对此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监管措施,存在严重怠于履责和行政不作为。
最后,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征收不要慌,必要时候,可以委托专业征拆律师介入。专业律师可以更好的分析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形并及时应对,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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