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基数,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计算基数及最全相关规定总结

时间:2022-11-05 07:37:09来源:法律常识

加班,已经成为了现在大部分职场人士的常态了,加班占用了员工的私人时间,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那么劳动法关于加班费有哪些规定,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都知道工作日加班1.5倍工资、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但是一到具体计算就犯迷糊,只知道倍数,却不知道计算基数。


一,标准工时制的加班


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公式如下:


1、平时(超过8小时)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150%。


2、双休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300%。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标准与方法: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8小时(或40小时),但如果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的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


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自然也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问题。


注意:综合计算工时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工时制,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


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标准与方法: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不存在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至于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未要求支付,实践中,大部分地区也不将此种工作制下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加班。但个别地区有不一致的规定,如上海,将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注意:不定时工时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工时制,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计算基数及最全相关规定总结



四,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未履行审批手续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很多企业的部分工作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明显不合理,和劳动者约定了综合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但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批,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计算标准工时制外的加班费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主张由于劳动者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无法对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实行标准工时制

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或者其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办理了相应岗位、工种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手续的,部分地区裁审机构也有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案例。

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

五,计件工资有加班费吗?


1,对于有确定劳动定额的计件工资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在劳动定额合理的前提下,如果劳动者在8小时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在8小时之外又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不应计算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在8小时内超额完成了定额任务,其超额部分也不属于加班完成的产品,也不应计算加班工资,可按照正常计件单价标准支付工资,也可以按照超额奖金支付。

2,无法确定劳动定额或者没有劳动定额计件工资制度下,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制度,但无法确定劳动定额或者根本没有定额的,劳动者做一件支付一件的工资,劳动者工作时间可能每天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也可能不超过。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转化成计时工资制来计算用人单位是否还要支付加班工资。

当劳动者每月获得的工资数÷(21.75天×8小时/天+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如果计得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合法。如果计得的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时薪×21.75天×8小时/天+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已支付的工资]。


六,加班后单位只给安排调休不给加班费合法吗?


具体而言,只调休而不给加班费是否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来定:


1、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时间不可以用调休处理,只能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2、安排周末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代替。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该时段的加班即使后期安排员工调休,用人单位也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在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不管有没有调休,单位都要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且加班费还得照标准给。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计算基数及最全相关规定总结



七,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安排员工加班吗?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工作日天数及计薪天数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因此,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计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实际工资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两种:

1,实际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2,实际工资=月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即当月应当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当月缺勤天数

如果职工的月工资收入与企业绩效、个人创收、是否存在加班等各种因素挂钩的,以上两种工资的计算方法只是固定月基本工资的计算方法。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计算基数及最全相关规定总结


九,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关于加班费基数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为基准,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以实际工资为基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以日/小时平均工资为基准,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以计件单价为基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以日/小时最低工资为基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部分地方性法规依据:


北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上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

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拉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天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江苏:《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订)》

山东:《山东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十,如何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


1)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考勤记录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已经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劳动者公示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予采信。

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3)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十一,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等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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