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8:11:17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曹梦晴
去年8月份,张女士给女儿小娟(化名)买了辆新车,给女儿代步用。新车用了不到一年时间,今年6月份时,小娟发现自己的爱车副驾驶位车门上多了几道凹下去的碰撞痕迹,小娟没有太在意。可没过多久,车门上的碰撞痕迹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深。这几道碰撞痕迹在白色的新车身上显得尤为显眼,小娟为此留了心。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她发现,车子在自己住的地方停着时不会出现新的碰撞痕迹,而一停在母亲张女士家的小区地下停车场,则会经常出现新的碰撞痕迹,很像有人恶意为之。于是,张女士和女儿小娟将此事反映给了小区物业并报了警。
车门屡屡被碰撞
出警后,辖区110民警当即和小区物业调取监控进行查看发现,小娟在该小区的停车位是172号固定车位,左侧是根立柱,右侧是是170号固定停车位。根据物业提供的监控视频民警判断,小娟副驾驶车门上的碰撞痕迹,很可能是旁边170号车位上的车开门碰撞造成。“110出警后经过调查表示这个问题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由于报警时旁边的车辆不在现场,为了搞清究竟是不是旁边车辆碰撞造成小娟车门上的碰撞痕迹,民警建议我们向交警队报案,并对两辆车做个鉴定。”随后,110民警帮助张女士和小娟向辖区交警队报了案。
次日,张女士和小娟开着车来到辖区交警七大队。看完物业提供的监控视频后,交警通知了170号车位的车主开车前来,让两辆车做个比对。“开始170号车主表示自己没时间来交警队,在交警告知该车主可以前去拖车后,这位车主才同意来交警队。”张女士说,170号车位的车主来到交警队后,当即表示小娟的车不是她碰的。随后,交警要求两辆车模拟小区停车位,还原当时的停车情况。最终,在170号车主车辆驾驶位的车门上,交警找到了和170号车位的车辆位于小娟驾驶位车门同位置的车漆。通过辨认,小娟的车子上的痕迹无疑是和170号车位上的车在开门时相互碰撞所致。
究竟是谁碰了谁?交警通过对物业的监控视频比对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驾驶XX号小型轿车自某小区地下车库下车打开车门时,所驾车辆左侧前门与其左侧停车位内停放、王某(小娟)停放的XX号小型轿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及第77条之规定,此起事故事发地不属于道路且双方车辆没有‘通行’行为及‘违法’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小娟说,事故认定书下来后,对方终于承认了是自己在开车门时,碰撞到了在旁边车位内停着的车。
“交警通过比对发现,我的车门被碰撞过至少有五六次,所以才会在同一位置形成了很多碰撞痕迹,严重的地方已经掉漆内陷。”小娟说,但是发生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碰撞,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不归交警部门管辖。
肇事方不赔偿就投诉无门吗?
在小娟与170号车位的车主协商过程中,对方表示不愿意对小娟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而在这件事发生之后,原本停在170车位上的那辆小轿车被一辆大型面包车取代。在小娟提供的照片中淮河晨刊记者看见,该面包车停放时压住左侧的停车线,并且车头出线停放,两车之间的距离窄到连一个人也容纳不下。由于小娟车位左侧是立柱,面包车的停放,让小娟的车子无法再出入自家车位。而这辆面包车,则一停停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对方说自己在地下车库有着不止一个车位,也有不止一辆车,这辆车只是自己拿来练手的。”
巧的是,小娟偶然间在地库中看见了原本停在170号车位上的轿车。“小区地库的车位上,购买的业主只能登记两个车牌号,对方有2个车位,最多可以登记4个车牌号,也就是说,面包车的行为,是经过业主同意所为。”小娟认为,对方的这种挡路行为,存在恶意报复嫌疑,故意将自己经常使用的车辆停在另外一个车位上,而170号车位,则专门用来“挡路”。
对方为何屡次碰撞小娟的车辆?在小娟和物业的沟通中了解到,事情的起因可能是某天小娟在停车时,距离170车位上的车辆过近,给对方带来了不便。“但这不能成为你碰我车的理由,原来双方可以和气沟通解决的事情,不明白为什么要以这种损人不利己的方式来解决,如今我的车被别人撞了,这个单难道该由我自己来买?”最终,不愿将事闹大的小娟在无奈之中和楼上邻居调换了车位,170号车位上的面包车才得以挪走。如今,小娟车门上的碰撞痕迹还在,而这起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碰撞,肇事方也不愿赔偿,以至于小娟投诉无门。
律师表示:此类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交警部门负责处理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这里的“道路”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只有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场所,才是交警队管辖的“道路”(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小娟所在的小区是纯封闭式的小区,地下停车场只对本小区的业主开放,不允许社会其它车辆通行,所以,在这里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是交警部门管辖范围;如果两人协商不成,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到人民法院起诉。
目前公共停车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纯封闭的内部停车场,只允许本小区的业主或者本单位的员工进入,在这种停车场中发生的事故,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公共的停车场,社会车辆可以自由出入,比如:商场、超市、医院,在这些地方发生的事故由所属交警队管辖。特别要注意的是,在非封闭的小区停车场内发生的单方事故,例如,倒车或者把油门当刹车踩将别人的车撞坏,即使是仅有财产损失,也不可以自行驶离现场,因为此时可能涉嫌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