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8:42:42来源:法律常识
临朐男子张某驾驶轿车前往寿光途中,因清晨光线不足且有雾气,视线不好,与一辆电动轿车相撞,电动轿车内的两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11月26日,记者从临朐警方获悉,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1月7日上午6时许,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接到报警,称在临朐县柳山镇朱家沟社区路口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轿车相撞,有人员伤亡。
民警赶到现场后惊奇地看到,两辆事故车竟然是同向,且两车的受损部位均为车头部位。根据车辆受损部位,只有两车对向行驶才会出现车头碰撞破坏的情况。民警立即兵分两路,一路向当地医院了解情况,一路继续在现场走访勘查。
民警了解到,当天早上5时56分许,临朐男子张某驾驶一辆红色轿车拉着同事窦某去寿光务工,当车辆沿临朐县冶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柳山镇朱家沟社区时,因天色尚暗,加上有雾,视线不好,直至接近附近路口时,张某才发现前方有一辆轿车,刹车已经来不及,他的车撞了上去。撞击力度强烈,对方车辆被撞得旋转着向南侧滑去。
张某下车后发现,与其相撞的是一辆白色比德文电动轿车,车头已经被撞烂,车内的两名中年男子昏迷,他立即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民警进一步了解到,白色电动轿车驾驶员为临朐男子李某,今年63岁。当天李某拉着朋友王某前往潍坊市区途中发生事故,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26日,临朐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根据交通法规定,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等气象条件时,应降低行驶速度,张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