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无力赔偿案例(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无力赔偿 检察官促成谅解并发放司法救助金)

时间:2023-04-10 19:42:39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无力赔偿案例(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无力赔偿 检察官促成谅解并发放司法救助金)

浙江检察网泰顺讯 7月24日,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向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受害人高某发放了共计8000元的司法救助金。次日25日,检察官接到了高某一家的感谢电话。随后,更意外接到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肇事者张某的来电。

“对他造成了那么大的伤害我却无力赔偿,心里真的很不是滋味。不过检察官放心,我跟高某一家约定好了,以后每年攒下来的钱,除了必要的生活外费外我都会全部汇给他们,早日还清赔款,帮助他尽早康复。”张某在电话中说。

今年1月中旬,张某驾驶一辆严重超载的货车行经泰顺县罗阳镇某路段,与在同一路段驾驶着一辆二轮摩托车的64岁的高某发生严重碰撞,造成高某重伤和其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立马下车询问查看高某的情况,并主动报了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

不省人事的高某则被人被紧急送往温州市附属二医进行抢救,事故造成了高某左耳全聋、左眼睛失明、左鼻嗅觉失灵、颅内出血等,经鉴定,高某达到了重伤二级。据了解,高某平时靠打粗工为生,儿子有三级肢体残疾,家里还有两个孙子,家庭并不宽裕。因车祸住院救治期间,高某一家共花费了18万之多,也欠下了许多外债,后续仍需大笔费用进行后续治疗。而肇事者张某的家境也是十分困难,一家四口人仅靠张某开货车为生,收入也仅仅维持家庭基本开支。事故发生后张某对高某全力进行救护,但拿出全部积蓄也仅仅只支付了6.6万医疗费,目前张某实在无力赔偿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

泰顺县检察院经办检察官在了解情况之后,对双方开展了社会调查,调查后检察官一致认为,虽然这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但不能一以概之地处理,而应做到兼顾法律与情理。考虑到张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事故发生之后也一直都表现出积极救护和主动赔偿的态度,且张某家庭确实困难,他是全家顶梁柱,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如果他被起诉,驾驶证将会被吊销,今后他们一家的生计都将成为问题。

于是,检察官决定召开诉前会议,促成谅解。高某、张某及双方家属出席了诉前会议。会上,检察官向双方说明两家的经济状况及目前高某的身体状况和后续需治疗情况。在双方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之后,高某及其家属表达了对张某的同情,并提出愿意签署谅解协议书。5月17日,泰顺县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基于高某家里因治疗而欠了许多钱款致家庭更加困难的情况,检察官及时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帮助高某进行司法救助申请,希望能够帮其尽早渡过难关。

近年来,泰顺县检察院一直积极践行“少捕慎捕、保障权益”司法理念、积极探索“枫桥经验”的有益尝试。在本案中,检察官充当了“调节者”的角色,促成了双方的沟通和理解,兼顾法律与情理,将司法的善意体现至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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