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行为的交通事故法律(雇佣驾驶员出车事故后谁负责)

时间:2023-04-10 20:53:39来源:法律常识

履职行为的交通事故法律(雇佣驾驶员出车事故后谁负责)

雇员撞了车
经认定负全责
却不愿赔偿
因事故给雇主
造成的损失
啥?
雇主成了冤大头?


雇员拒绝赔偿雇主损失


2021年4月23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路段,张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张某的车辆,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李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除保险公司理赔以外,李某拒绝赔偿张某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于是雇主张某将其雇员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停运损失及车辆修理费共计23万余元。


李某辩称,自己与张某是劳务关系,在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雇主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李某作为专业驾驶员,在履职期间应当尽职尽责,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谨慎行驶,妥善保管好雇主的车辆,保证行车及车辆的安全。


结合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和原因,考虑到雇主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义务,以及案件的事实情况、实际损失、经济状况等,综合认定雇员李某承担40%责任,雇主张某承担60%的责任。目前张某已经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其有权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李某进行追偿,故法院最终判决雇员李某赔偿雇主张某停运损失及修理费等合计7万余元。


法官:雇员应恪守注意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除了个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个人之间也有可能形成劳务关系。正如我们通常了解到的,劳务关系一般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以个人与个人之间最为常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应当规范工作方式,恪守注意义务,并非自己履行劳务行为的所有法律后果都由雇主承担,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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