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1:38:4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白某系某运输公司驾驶员。2019年1月,白某在运输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白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白某驾驶的车辆共停运9天,产生的停运期损失,保险公司未赔付。
2019年3月,因白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与白某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尚未付清白某2月、3月的劳动报酬。白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2月、3月的劳动报酬。
该公司提出仲裁反申请,称白某驾驶企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企业造成运营车辆停运9天的损失,这损失应在其工资中扣除。
争议焦点
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如何定性,职工应承担何种程度责任?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进行追偿。经仲裁委调解,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由于白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承担车辆停运损失的30%,公司扣除该款项后向白某支付剩余的劳动报酬。
案情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该司法解释,运输车辆停运损失属于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就该损失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赔偿。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负责运输工作的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属于工作中的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其主张赔偿。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民事侵权角度还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过错赔偿角度来看,由于白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全责,都应该为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否应承担全部停运损失呢?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应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于劳动者并不公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较大比例。
因此,应根据公平原则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酌情让劳动者承担。如劳动者仅是轻微过失,对劳动者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免除其赔偿责任;对于一般过失或严重过失,可以要求劳动者按适当的比例承担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于此时公司已与白某解除劳动合同,每月从工资中扣减已无可能,因此经过协商后,扣除的比例可以大于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月工资的20%。
实践中,任何用人单位都希望职工不出错,但对于职工因过失导致的损失,也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有所体谅和包容。这既是人文关怀,也体现了管理制度的人性化,对于有效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贾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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