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3:45:29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纠纷案。一女子在车辆出事故后想找保险公司理赔,可保险公司却以涉案车辆未及时年检为由,拒绝理赔。女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后,法院支持了这名女子的诉求。
2020年4月某日,李某开着姐姐李莉(化名)的轿车上班时,因操作不当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经鉴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了解,李莉在2019年为自己的车购买了保险。所以在两车修复后,李莉先支付了修理费,并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可被拒绝了。
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以“发生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未按规定检验”,李莉多次沟通无效后,将该保险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理赔交强险、车损等共计1万多元。
鼓楼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李莉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现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车辆虽然在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检验,但该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次日经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结论为合格,故应认定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安全隐患。
近日,鼓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莉1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