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00:15:1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家住闵行区的王阿姨向“新民交通法援”求助,委托法援律师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在诉请的各项损失中,王阿姨主张因处理本次交通事故前往医院产生的交通费1800元。但王阿姨提供的相应票据中,不仅种类比较繁杂,而且与其损失之间无法一一对应,如果直接起诉,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为此,律师向王阿姨讲解了“交通费”项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王阿姨在诉讼过程中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为凭。也就是说,王阿姨主张的交通费只包括本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一些其他亲属探望病情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则不属于赔偿范围。
其次,交通费应与治疗存在关联,相关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在王阿姨的交通费用凭证中,与病历本中记载的就医时间及就医次数相对应的交通费用才可以得到赔偿,而与治疗无关的费用则应予以剔除。
在王阿姨提供的票据中,还有一张大额的火车卧铺票费用。对于这种非常规交通工具的费用,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这并不是否定伤者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而是说伤者应当向法院证明使用这种交通方式的合理性,如果伤者确实因病情或其他紧急原因而必须包车或乘坐火车、飞机等,那么其支付的交通费也应当得到赔偿。最终法援律师剔除一些连号、无效以及无关发票后,帮助王阿姨整理出合理的交通费损失共计956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