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01:10:5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在戴家场镇某路段左转弯上公路,遇原告周某无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往戴家场镇街道方向直行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周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原告是在事故后第二天报警,交警部门无法对双方责任进行准确划分,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住院28天,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后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案涉两机动车均未购买交强险。
原告认为,被告李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则按照原、被告双方过错责任承担。虽交警部门未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但原告周某驾驶的摩托车为直行、被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为左转弯,转弯让直行是基本的交通规则,而被告李某驾驶摩托车左转弯时并未避让或减速,过错责任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周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1万余元。
被告辩称,其驾驶摩托车时已转弯完毕,原告是逆向行驶过程中撞击被告摩托车,并导致被告车辆受损,加上原告驾车行驶在双侧均有住户的情况下,没有停车减速瞭望安全通过,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原告是无证驾驶且驾驶机动车辆未戴安全头盔等护具,造成的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此外,原告主张的损伤与本次事故缺乏因果关系,相关费用和赔偿金也缺乏具有效力的证据,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应当各自承担什么责任?被告李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案涉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断,对交通事故责任未作划分,洪湖法院府场法庭根据相关证人证言,结合原告、被告陈述和车辆撞击部位,认定案涉交通事故系原告周某驾驶摩托车左转弯避让障碍物时未减速,采取措施不当,撞到对向正常行驶的被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尾部所致。
由于原告周某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李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责任,且结合本案证据及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被告李某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不应当承担案涉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无责任)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1800元,驳回原告周泽琼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述。本案已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