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1:18:03来源:法律常识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现改名刘某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69.6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法院在侵权案件中裁判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青岛城阳法院此判决结果公布,是否意味着今后侵权案件(包括交通事故等)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也可能会根据案件的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突破10万元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小编整理了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最新赔偿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欢迎分享、转发和收藏。
全国各地法院交通事故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及指导意见汇编(2022版)
裁判摘录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14民初9592号
……
二、关于刘暖曦应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格权受到严重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独自将女儿抚养长大,并供女儿出国留学,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心力交瘁,令人同情,应予抚慰。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本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北京地区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
25、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2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2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一中院就民事侵权案件审理中相关问题请示的答复(2018)
(一)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关于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