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9:22:07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简介
陈某系福建省宁德市某某县人,在该县拥有房屋一套。2016年,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决定,陈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随后陈某与政府经过协商,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就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偿安置方式等作了约定,另外也明确了补偿金额和房屋搬迁腾空时间。
但等到了8月,腾空时间已经到,陈某并没有腾空房屋并搬迁。县政府为尽早实施建设工程,强行腾空陈某的房屋并拆除。陈某认为政府的拆除行为没有事先通知,是违法的强拆行为。遂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二、被告答辩
1陈某已经和县政府签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房屋交付给县政府,陈某已经不是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了,因此他也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2.县政府实施的是合法的拆迁行为。协议中已经约定了搬迁期限。县政府也给予了充足的时间让陈某搬迁但他没有搬,因此导致的损失应由陈某自己负责。
三、案件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陈某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二、县政府是否合法拆迁房屋?
1.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虽然陈某和县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取得了补偿款,但陈某尚未搬迁,可以认定该补偿协议尚未履行完毕,陈某作为该房屋的使用人,当然与本案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陈某是适格原告。
2.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并且陈某也取得了补偿款,但陈某尚未搬迁,说明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政府实施的腾空房屋、拆除房屋的行为就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因此,政府需要提交能证明自身行政强制行为合法的证据。而本案中政府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所以涉案行政行为违法。
四、法院判决
1.确认县政府对陈某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县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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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蓝秦说法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