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9:21:44来源:法律常识
去年执业第5年时,因为业务需要配合,招了一名实习律师当助理,该助理从律所其他律师团队实习几个月,因为一些原因不再继续,经过面试觉得可以接受他转团队,于是正式招入麾下。在招聘的时候,我了解到他对原来的指导律师都是称为“师父”,但我却明确跟他说“我当前只招助理,不招徒弟,所以你不用这么称呼我。”
许多老律师提及带实习律师,都直接称是带徒弟,也自言我们还是少数保留老律师带徒弟好传统的行业,言语中对此比较骄傲。老律师带徒弟,我向往这种师徒制、师徒情,在我自己开始带律师助理的时候,却不认同目前我们多数律师带实习律师就是带徒弟的观点。
1.要双向达成
我们自己经历了实习律师阶段,这阶段被人笑称:4000元的司机不好找,4000元的律师助理兼司机满地有。人们常说:一个好的行业,门槛高,前期累且低收入,后期回报大。我们这个行业中的人往往只占了前头,常常熬过了实习律师阶段,拿到执业证后被团队“抛弃”了,继续熬执业初期,熬不过的转行的大有人在。我在律师实习期时候,每月实拿不到2000元,不够房子租金和生活费,全凭之前一点积蓄,每天平均工作量在12个小时以上,还有许多实习律师甚至拿不到工资,要倒贴给律所一些费用。
为什么要说收入的问题?收入是这阶段最痛苦的事情,而这阶段的内心活动是很有意思的,从学习技能上,我们将指导律师称为师父,但从薪水、工作量、休息休假,我们更愿意称之为“老板”,因为基本上不顾人情。不顾人情,体现在不顾实习律师这点薪水够不够付房租、够不够吃饱饭,而是能按行规低工资,巴不得更低;体现在不管要不要休息,基本上随时吩咐随时安排工作;体现在要骂随便骂,十八般花式骂法,不管有没伤及自尊。
在我还是实习律师的时候,我单纯地认为:倘若是师徒,应该有师徒情,应该有师父的本分、徒弟的本分;倘若只是打工,人家找的就是助理,那么剥削才顺理成章。师徒情是什么呢?从历史书中不乏有师徒情的故事,丰子恺和李叔同,李叔同发现丰子恺的天赋,积极鼓励、给予学习机会、耐心教导、关爱有加;也有师父责罚徒弟,师娘骂师父太过严苛、偷偷落泪上药的典故。这是情分,人与人之间有了情分,才不仅仅是硬邦邦的工作要求,还有善意的目的。可是只有师徒情,还是不够,还要有师父的本分、徒弟的本分,什么是“本分”?这个词总跟“老实”配搭一起,这里的本分和憨厚老实没有关系,它指的是“做了应该要做的事”,哪些事应该做?为师者,当有师德规范、当有育人目的、当有仁者胸怀,具有这些本分,就做不出口成“脏”的事,就不会担心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就不会只有尽可能低的工资和尽可能多的工作量;而为徒者,尊师、守礼、勤学,具有这些土地本分,就应该懂得主动处处为师父着想,不会有挖客户、商业机密的行为,不会有消极怠工的想法。
人心都是肉长的,也都是聪明的,不可能你一方面不把助理当人看、当徒弟培养,一方面还要人家对你按师父礼节对待。基于此,没有几个实习律师,真心实意愿意称指导律师为“师父”的,所以这基本上是一场自以为是,自己以师父自居,别人却对此嗤之以鼻,那就没意思了。
我所希望的师父带徒弟,是双向达成,你明确知晓何为师父和老板,我懂得如何区别徒弟与助理的差异,你情我愿。
2.所教内容不同
除了师徒情和本分,要双向达成,我认为真正的师父所教授的内容也不同。
教做人。
做人应知礼守礼,做律师应自信、大方、靠谱,还应懂得我们行业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倘若是实实在在的带徒弟,我们应为他以后如何在行业中立足、不摔跟头负责,刚入一个行业,若没有人以身作示范、言传身教,对这个行业的为人处事全凭自己发挥或者试探,难以避免踩大雷甚至被行业人鄙夷。为师者,当以此作为育人的基本,并有目的的、体系的教育引导。倘若带的是助理,怕是没有人为你执业以后的死活考虑,因为二者关系在助理离开团队后就结束。
教立足。
立足的根本:专业、案源、避险。
(1)专业。我常常能听到很多老律师唾沫星子飞得很高,教训他人“做律师一定要专业、更专业”,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问题是这些老律师本身对“何为专业”的理解。他们以为做多了买卖合同纠纷,深谙买卖合同关系、法律规定和诉讼中常碰到的问题,这就是专业,就比实习律师牛掰,可以指导实习律师;这是错误的,我只能将这种相对优势称之为“经验”,经过长时期接触而对该部分知识、信息有所收获,但这不是褒义性质的“专业”。专业是一个完整体系的表现,从思维逻辑、形态、作业规范等所呈现的有别于外行人或者道行低的人的表现,这种专业不仅要日积月累的实务经验,还应有不断全面学习、思考、总结、沉淀,最终镶嵌入自己大脑深处形成体系行为、习惯、气势的东西。举个例子,我们说两个狙击手,一个比另一个专业,两个人拉到靶场,一举枪、瞄准、射击,你都能感受到差异。就像张无忌练太极,他若记得一招一式并耍出来,这就不是真的会,一些律师浮于表面的案件承办,全靠摸索着积攒经验,哪怕要找法律适用,也只看和案件有关的,更未有科学地反思、总结、复盘,就不可能沉淀。经验不是专业,这也是我目前认为自己还够格带徒弟的原因,这个行业,技能是第一位,我希望我在某个领域做到了精,形成了自己的体系,才有资格带徒弟,才有一招一式可以传授。
(2)案源。即便作为指导律师,我们自己并非完全就没有案源困扰,又相比刚出炉的年轻律师好一些,我们踩过的雷、走过的弯路、思考过的方案,应该传授给徒弟,而不是让他们在这个初级问题上继续耗费,一代接一代人应有质的成长。每个独立律师感受很深,生活压力大的时候,案源开拓的动作就加快,若家里富足,想必也无所谓,经历这么多年,我也发现在实习阶段那些没有真正指导律师的人,反而在案源开拓上是一把好手,因为更早面对压力、更早想方设法解决。如何施加压力?我的助理在实习阶段,我便采用基础底薪+提成制,同时明确他自己的案源,除非找我合办,否则律所给的提成他可以全部拿走。基础底薪+提成制,是我要让他提前感受每个月收入上下波动的感觉,也要让他提前懂得对案件负责而不是对我负责。从跟着我以来,每月收入从2000多到8000多不等,我们这代人在自己经历了实习阶段的困苦,便不愿让他人在基本生活保障上为难,虽当时明说不以徒弟招入,但基本上不会比其他实习律师更低,平均数可以达到一般授薪律师。而对于助理的案源,我看到许多指导律师的要求是提走一半,剩下才给助理自己,这种做法的心理是:指导律师认为已经买断你的时间,你的案源应分一半给他,另外也担心你将精力过多开发案源,将他的案件丢掷脑后,若助理还能拿到不错的案件,还能增加业务,不能完全制止。这个做法,我不认为是错的,但我没采用,因为实际上许多助理有案源,在碰到这种机制下会把案源给其他独立律师,赚点案源费,这种游击战还让它偷偷发生,打的是指导律师的脸,不如敞开了讲。我希望以我的这种方式刺激他去开拓案源,他才懂得案件的压力更多来源于客户,我要让他早日体会这种压力,转而认真、主动对待团队的案件,耳提面命的叮嘱“要负责、要严谨、要主动”,有啥意义呢?只会让助理在背后觉得工作量增加,一番好意劝导会被觉得是“洗脑”,负面作用更大。与此同时,我还希望他能早日靠着自己过上体面的生活,律师既然早晚要靠自己,那便不如早,早日在还有收入保障时,提前思考案源问题,提前去碰壁、去面对困难、去难受。这个事情上,我的方式让一些同行不认可,毕竟实习律师这阶段确实没有带来太大的作用,我带着一些善意用带徒弟的方式带了助理,希望他能懂。
(3)避风险。躲避客户带来的风险、躲避案件隐藏的风险,一些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必须要不断重申的,一些在和客户打交道如何识别出有风险的客户,是应该要教授给徒弟的。一些案件从接待、检索、承办、反馈等程序中所设置的环节,就是为了躲避可能存在的风险,这些也都是要教授给徒弟的。倘若只是助理,我想他完成相应的工作配合就可以,至于他能学到多少,看他自己的悟性、主动性了。
3.所给予的不同
德云社徒弟出走风波热热闹闹,我关注到了它的学徒制。如果岳云鹏在和沈腾搭台的那次相声中所说为真,那么能推出一二:没有学费、师父管吃管住、每次出场有适当补贴、学成前两年所赚的基本要交给师父、逢年过节或者师父师母生日,要致于礼节等等。
郭德纲是我佩服的一个“师父”,即便他可能是为了德云社发展的布局,但他在带徒弟这方面,着实不错。他懂得看每个徒弟身上的优劣点,他允许德云社的人在节目中拿他调侃,他能够倾囊相授,包括做人、基本功、资源。
在我们律师这个行业,师父也应如此。常有其他律师说,在他独立后师父拨了一批客户给他,让他每年业绩、收入能达到多少,让人羡慕,这就值得称一声“师父”。有的人可能会调侃,早日让他解决案源、独当一面,不是更锻炼他吗?我们这个时代,每年赚10万,不是富有,但如果一年没有几条案件,会饿死人。我们的师父,若能匀出10万的业绩,扶持一把,不用担心“惯坏”了,只是解决了基本的温饱和开拓市场的基本支出来源。这便是我所说的给予不同,给徒弟的,在团队中倾囊相授,他要远走了,在力所能及中送他一程;若是助理,怕是关系结束那天,要么成为普通同行,要么成为陌生人,甚至成为仇人的也不少,全凭两个人之前相处的方式而定。而作为徒弟,逢年过节的问候、日常的尊敬(不是送礼送钱的意思),我会要求不可少,但也不是让徒弟谦卑的毫无尊严,比如要到师父家带娃、打扫卫生,达到一般的要求足矣。
每个人每个阶段都有难处,实习律师的难处,指导律师是过来人,所以都知道难在哪,而指导律师的难处,实际在带团队压力、开拓客户压力、人到中年社会压力、成本压力,都不比实习律师小,实习律师还未经历,却不一定懂,强强要求他们懂,效果不一定好,若指导律师对此有期待,只会不断失望,继而厌烦,更不可能真心实意以仁者胸怀以培育徒弟待之,所以倒不如在没有真正有资格成为师父前,坦荡地以老板自居,按照法律规定、工作要求用工、给待遇,对徒弟的期待和付出就留在以后成熟的时机吧。
有感而发,若有不妥之处,任凭拍砖。
来源:学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