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交通肇事罪(乘坐机动车时,如果不遵守规矩,小心触犯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3-04-11 12:23:19来源:法律常识

2001年交通肇事罪(乘坐机动车时,如果不遵守规矩,小心触犯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立法未对本罪主体明确加以限定。依照刑法理论,立法未加限定,即应为一般主体,即凡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文就是对可能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六类交通参与人进行收集整理,供朋友们借鉴参考。

接前文《能够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的几种道路交通参与人类型小结(实用)》。



(三)乘客。

作为参与交通活动的乘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规定了乘车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肇事、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也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司法实践中,乘客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乘客违章操纵交通工具,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如:《乘客乱打方向盘涉嫌交通肇事罪》中讲述的2006年在北京发生的吕某交通肇事案,某房地产公司职工吕某,与几位同事吃完饭后乘轿车回公司,途经一个路口转弯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吕某认为司机胡某转向较慢可能会冲出路面发生危险,遂自己上手转动方向盘。司机胡某在受到突如其来的干扰的情况下,紧急转动方向并刹车,致使车辆发生侧滑与路边树林相撞,造成车内乘坐的1名同事死亡、2名同事重伤的严重后果。吕某因“乘坐机动车不得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被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⑵.乘客违章操纵交通工具行驶安全设施,结果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如:检察日报2004年12月7日第3版《乘客强开车门致人死亡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中讲述的李某交通肇事案,李某乘坐公共汽车出门办事,在向车外张望时,无意中发现欠自己债、躲着不见自己的王甲在路边一小饭店吃饭,随即要求司机停车,但司机以车未到站不能停车为由拒绝李某的要求,李某情急之下硬拉开车门欲强行下车,结果混乱之中将另一名乘客王乙从车上挤下,致使王乙被车轧死。最终,李某的行为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⑶.乘客违反乘客注意义务,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如:今日早报2008年8月10日第B0002版《开车门“不是时候”女孩惹出交通命案被判刑》中讲述的杨霞交通肇事案,在浙江象山丹城一家美容院工作的河南人杨霞,某日在参加完活动后,搭乘某俱乐部会员张某的轿车返回单位,在已经靠边停车后,坐在后排的杨霞便打开左后车门准备下车,在打开车门一刹那间,一辆从轿车左边驶过的电瓶车,被迎面打开的车门撞个正着,电瓶车驾驶者俞某当场倒地不省人事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霞未尽注意义务,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死者俞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象山法院认为,杨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开车门妨碍他人通行,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杨霞不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等情况,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⑷乘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如:法制日报2001年11月20日第8版《行驶中司机离开驾驶座与乘客互殴公交车失控酿命案》中讲述的陆建平、张伟强交通肇事案,上巴士一汽公司30岁的驾驶员陆建平驾驶着716路无人售票公交车驶出总站,途中中年乘客张伟强乘上该车。张伟强上车后站在车门口,陆建平遂再三叫他往车厢内走,但张某未予理睬,继而双方发生口角。争吵中,张伟强突然挥拳猛击正在驾车的陆建平脸部。陆建平被殴后,竟然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张伟强互殴。无人驾驶人公交车撞倒了一辆自行车,又接连撞毁一辆大众出租车和一堵小区围墙,造成骑自行车女龚某当场死亡,车辆及围墙损失两万余元。最终,驾驶人陆建平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乘客张伟强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⑸乘车人(兼车辆所有人)在明知肇事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被追究交通肇事罪。

如:邓思清2006年主编的《刑事案例诉辩审评—交通肇事罪》中讲述的张海丰、关丽云、吴连国交通肇事案,2001年11月27日早晨天还未亮,张海丰驾驶自家的农用四轮机动车,从天津市区送完货返回途中,因车灯不亮,其妻张丽云在驾驶室帮助观察路面情况。6时20分许,张海丰因犯困打盹,将骑自行车横穿公路上学的学生刘某撞倒在公路中心线东侧。张海丰将车停车,张丽云见状说:“现在没人,快跑。”张海丰闻听,未下车便驾车逃逸。6时25分,驾驶汽车经过现场的吴连国由于发现情况不及时,汽车从侧卧在路面的刘某头上轧过,致刘某当场死亡,吴连国亦驾车逃逸。最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张海丰以将被害人撞倒后不予及时救助反而逃逸,造成被害人遭二次汽车碾轧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张丽云在张海丰肇事后指使张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吴连国违章驾车,疏忽大意,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全文共分为三部分,该部分为第二部分,内容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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