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21:26:38来源:法律常识
本周,本婚姻律师在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对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涉外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郭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于2005年在北京登记结婚。2006年二人前往韩国攻读研究生,因身体原因,张先生于2009年提前回国并在北京某高校任教。在韩国期间,二人的积蓄全部由张先生保管并分四个账户(每人二个)存在了韩国的银行,共计8万余美元。上述四个存折都被张先生掌握并带回国。后二人感情破裂,远在韩国的郭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该案有个对郭女士不利的细节,即被告张先生在二人刚开始谈论离婚问题的时候偷偷去了一次韩国,将其中三张存折中的钱取出并转移给了自己的父亲。但事后给郭女士写了一封电子邮件做解释,理由是自己在治病期间借了父母30万元人民币,该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偿还。剩余一张郭女士名下的存折没动是因为银行制度的原因导致他自己无法取出,因此该存折中的存款可以在将来离婚财产分割时由法院处理。本律师得知上述情况后意识到情况对郭女士很不利。因为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判断:到境外银行调取储户的存取款记录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且不说境外银行为储户的保密制度非常严格,成功获取相关证据的概率很小,单就该证据需要在境外进行公证认证也往往会被使领馆拒绝。虽然从银行获取证据最直接有效,但在该案中并不适用。
为了能最大限度保护本律师想到了那封电子邮件,但该邮件要想作为证据除了需要公证机关做公证外,还要想办法证明发件人就是张先生。最终,本律师在张先生若干年前公开发表的一篇论文上找到了他当年所用的电子邮箱,且与我方想证明的邮箱完全一致。
至此,本律师为郭女士设计了一个最优化的诉讼策略:首先以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记录来证明被告将三张存折里的夫妻共同积蓄私自转移给了他的父亲,请求法院追究其私自转移财产的责任,并依法对郭女士予以补偿。至于所谓没有取出钱来的那张郭女士名下的存折,因为并非郭女士自己办理,郭女士对此也不知情,同时该存折是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所以除非被告能当庭提交经过我国驻韩国使领馆的经过公证的认证文件,否则我方可以不认可。既然该证据无法被认定,那么法庭也无法分割该存折内的存款,在判决中也不会处理。如果真有该存折,也是在郭女士名下,郭女士将来可以去韩国银行办理挂失再把钱取出来。
开庭当天,张先生果然只拿出那张没办法取款的存折做离婚财产的证据,要求法院予以分割。本离婚律师当庭否认该证据的有效性。同时,本律师拿出了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记录及被告所发表的论文,揭穿了被告妄图伪造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根本不给被告任何狡辩的机会。这次庭审的结果非常不错,通过对证据的认真整理与灵活利用,一件起初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离婚诉讼彻底改变了局面,相信接下来的诉讼会变得顺利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