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3:48:58来源:法律常识
很偶然的机会,接触到了这个问题,机动车驾驶人在构成交通肇事类犯罪过程中,有逃逸情节的,是否一律要终身禁驾(将驾驶资格限定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
当遇到这个问题时,本来以为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但在我征求了不少专业人士的意见后,很遗憾的是,说法却不是很统一,这也就萌生了将这个问题拿出来探讨的想法。说的不对的地方,还请朋友们指正。
在现实工作中,最深的体会是,法律法规在理论上的规定是一会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又是一回事,而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又是一回事。
由交警来主办的交通类刑事犯罪,从目前公安系统内部的分工来看,主要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但并不完全限定于这两种罪名,即:
一是,单纯的危险驾驶罪;二是,单纯的交通肇事罪;三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四是,危险驾驶罪和其他犯罪的的竞合;五是,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犯罪的竞合;六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犯罪的竞合。
本文不探讨公安机关内部因行使侦查权时的分工问题而导致的移送或并案问题。
具体来说,交警办的案子,离不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车辆、交通事故等的基本界定,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在道路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中对以故意形态出现的危险驾驶罪从交通违法方面界定了四种明确的入罪情形,剩下的就是以过失形态出现的交通肇事罪(入罪情形主要依2000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为准),以及与危险驾驶罪竞合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与危险驾驶罪竞合的同时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竞合的同时又构成如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无论最终定的是什么罪名,但基础的罪名里面,必须触犯了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最主要的是交通肇事罪。如果仔细看法条,我们依然会发现,饮酒醉酒后只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才能终身禁驾!
所以说,本文重点探讨的是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中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的吊销和终身禁驾问题。
对于因为驾驶机动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驾驶人来说,在目前正在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91条只规定了醉酒类的吊销及资格限制;第99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规定了追逐竞驶中的部分情节,也就是超速50%以上的可以吊销驾证;危化品型危险驾驶罪、旅客运输和校车超员类危险驾驶罪没有吊销驾证的规定,只是在《校车管理条例》中有吊销校车驾驶资格的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驾驶证的吊销及是否终身禁驾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进行了规定,第99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就“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不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会不会就是说:
(一)单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驾普通机动车的,吊销驾证且限制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和醉酒也应当是一种逻辑关系上的程度问题而不是两个对立的概念问题,这里需要朋友们重点考虑的是,饮醉酒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问题。
如果仔细看法条,我们依然会发现,饮酒醉酒后只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才能终身禁驾!饮酒和醉酒也应当是一种逻辑关系上的程度问题而不是两个对立的概念问题,这里需要朋友们重点考虑的是,饮醉酒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问题。即,是饮醉酒 重大交通事故,还是重大交通事故(饮醉酒行为是构成此罪的一个入罪条件)?重大交通事故的标准又是什么?行政处罚中的合并问题,在吊销驾驶证及限制驾驶资格方面如何合并处罚的问题,钱数问题上是简单的相加,行政拘留不超20日,吊销驾证且同时限制五年或十年的与吊销驾驶证合并时应该也是吊销驾证同时限制五年或十年,而不应该是终身禁驾。所以说,对该条的理解,也跟对第101条的理解有很大的关系。
关于重大交通事故,1991年《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决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略作修改,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和处理中使用。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因篇幅问题,文章共分为上下两部分,该文是上部分。如果喜欢,敬请期待和查看文章《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是否一律采取终身禁驾问题的探析(下)》。
个人理解有限,该文用于探讨。
仅以此文,表达对身边那些很用心的交通事故民警朋友们的敬意!
这只是个人的观点,可以参考,如果认为有说的不对地方,还可留言批评指正,衷心希望不要影响到你们!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