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5:18:54来源:法律常识
丘某在与潘某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后医院多次建议出院,但他一直拒绝。近日,该案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因拒绝出院造成的住院、误工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最终由丘某自行承担。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发当天凌晨,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前一日刚买的面包车上路,行经华西华强路口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闯红灯的丘某相撞。事故发生后,丘某倒地受伤,潘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丘某当天被送至南宁市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丘某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21天后,因其头晕头痛、恶心症状基本恢复良好,脑震荡症状基本消除,且已按其诉求完成检查排除骨折脱位,医院遂建议出院,但被丘某拒绝。之后,医生告知丘某病情基本痊愈,但他仍要求继续住院治疗,直至住满两个月后才出院回家。
丘某不顾医院建议多次拒绝出院,潘某和涉案面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因此产生的损失扩大部分不予认可,遂诉至法院。良庆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医院发函询问确认了丘某拒绝出院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采信。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应根据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属于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极大,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丘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对本案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采信医院出具的函件意见,认定丘某住院时间为共计21天。对应累计医疗费用损失1.6万余元、误工费等其他经济损失2000余元,由保险公司承担1.2万余元,潘某承担6000余元。至于近40天因拒绝出院造成的住院、误工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丘某需自行承担。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姚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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