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5:32:42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2月9日(农历正月初二)19时25分许,人们都沉浸在浓浓的年味中,陈仓区阳平镇某村梁某驾驶红色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虢蔡路某路段时,由于天色昏暗,加之酒后车速过高,与由西向东同向行驶的一辆推灰斗车发生碰撞,情急之下,梁某仓皇而逃。推灰斗车驾驶员晁阳村村民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加之正逢春节,如若不能及时、妥当处置,极易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由于案件正在侦破中,肇事者逃逸后一直下落不明,使得受害者家属情绪一度失控,随时都有发生过激行为的可能。阳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迅速采取行动,放弃休息时间,选派有经验、水平高的调解员积极介入、主动上手,在第一时间安抚受害者家属情绪、疏通其思想工作,防止事态升级、性质转化,就死者的民事赔偿事宜进行初步与梁某家行协商。在起初的几次调解中,由于受害者家属过分悲伤,情绪激动,加之肇事方梁某父亲又患有癌症,家庭经济确实十分困难,双方在赔偿方面分歧较大。此时,受害者家属扬言如果抓不到肇事者,得不到及时处理,他们就要扩大社会影响。案件形势发展的十分严峻。
在这种情形下,调委会人员兵分两路,一路负责安抚死者家属,劝慰他们肇事者的逃逸行为确实令人发指,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等待他的也将会是法律的严惩,虽然其现在下落不明,但区委、区政府已高度重视,全力侦破此案。这次交通事故的赔偿实属天经地义,但赔偿也要合情、合理。另一路负责肇事者家属的教育感化工作,从法律、法规上对他们进行教育引导。告诉他们事情既然发生了就要面对,最为可怕的是没有一个积极悔改的态度,肇事者事后逃逸,从法律性质上讲十分恶劣,民事赔偿实属应该,家庭经济困难可以理解,但这不能成为消极对待的理由,要学会换位思考,积极弥补,努力争取死者家属的谅解。
双方情绪稳定后,调解人员再次组织调解,依据实际情况,当地居民生活平均标准和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终于达成了28.5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肇事者梁某也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这起重大交通死亡事件的民事赔偿事项,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依法、有序地进行了处理,有效预防了一起极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当地群众的称赞。
点评: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既能主动、及时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减少此案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又能从法律和道德上对双方家属进行教育感化,妥善处理民事赔偿事宜,使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为维护镇域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肇事者梁某,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未能采取合法、合理的方法去处理此事,等待他的也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宝鸡市司法局 吴颖 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