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6:19:32来源:法律常识
第三十七条各矿井机电部要按要求配备运输专业分管人员、运输队(机运队)技术员工,矿井机电部无运输专业分管人员,对机电矿长处罚200/次、机电副总(科长)处罚100元/次;运输队(机运队)技术员工配备少于定员要求的,处罚机电矿长100元,机电副总(科长)50元。
第三十八条各矿井机电部要加强与生产技术部门沟通,要严把巷道、车场、硐室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轨道线路铺设质量关和验收关。巷道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铺设轨道;轨道、绞车和安全设施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提升和运输,违者对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及相关矿领导处罚200元,机电副总(科长)、生产副总(科长)100元,对运输设备、运输连接安全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检测检验并存档,违者对机电矿长处罚100元/次,机电副总(科长)50元/次。
第三十九条矿井机电部要加强矿井运输轨道线路管理,对轨道线路铺设、日常维护要按照制度落实执行,轨道路基、轨枕、轨距、弯道铺设标准、道接口、道夹板、道岔、安全警示标语等符合标准要求,确保达标,对现场存在问题按照隐患条数、隐患级别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对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科长)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矿井要加强对电机车、架空乘人装置、主煤流系统胶带运输机、无极绳绞车、双速绞车(调度绞车)选型、安装运行技术管理,各运输设备保护齐全,安装位置正确、动作灵敏可靠。运输系统、设备选型和能力计算资料齐全完整。有运输设备、设施、线路的图纸、技术档案、维修记录。各种检测、检验、试验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有完整的检测、检验、试验报告和原始现场检验记录。安装运行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现场无“三违”现象,违者对机电矿长处罚100元/处,机电副总(科长)50元/处。
第四十二条加强运输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定期对电机车、主煤流胶带运输机、架空乘人装置、无极绳绞车、双速绞车、矿车、平板车、花车等运输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证主煤流胶带运输机、架空乘人装置、无极绳绞车设备完好,设备实行编号管理建立设备台账,违者对机电矿长处罚100元/台,机电副总(部长)处罚50元/台,属于重大隐患的按照重大隐患处罚。
第四十三条加强运输安全设施管理,小绞车防护网、无极绳绞车主机护栏、机尾护罩、胶带运输机机头护栏、机尾护罩,违者按照现场隐患条数、隐患级别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对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科长)进行处罚;严禁随意拆除运输安全设施,特别是斜巷运输“一坡三挡”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凡在检查中出现斜巷“一坡三挡”安全设施不全、不起作用的对机电矿长及相关责任领导处罚100元/处、机电副总(科长)50元/处。
第四十四条加强斜巷运输管理,斜巷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安装规范,有安全的操作空间,能够正常使用;各矿井倾斜井巷安全设施须选用气动、液动等;斜长超过150m、坡度12°及以上时必须设计安装固定式提升绞车各种保护必须齐全完善、正常使用;违者机电矿长处罚100元/处、机电副总(科长)50元/处。
第四十五条严格落实矿井运输安全评价制度。定期做好运输系统安全准运评价、准运证申请、发放、管理等工作。主、副斜井轨道运输系统(包括暗斜井),采区主要斜巷轨道运输系统,架空乘人装置等运人系统设备设施全覆盖,要对装备设施现场检查、测量、进行各项保护试验,建立安全评价记录,违者对机电矿长处罚100元/次,机电副总(科长)50元/次。
第四十六条矿井运输材料、设备车辆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矿车运送皮带托辊、砂石、矸石和细碎杂物等;运送长料(管子、单体、电缆、工字钢、钢轨、木料等)必须使用花架车;运送采煤机、掘进机、液压支架等大型机电设备必须使用平板车;严禁采用矿车运送乳化液桶、油桶、电机、减速机等设备;运送雷管炸药的车辆要专车、专用、专运并有专人负责看管,井下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违者对机电矿长及相关责任领导处罚100元/次,机电副总(科长)及相关责任人50元/次。
第四十七条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对运输系统达标制定达标规划,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验收工作,并对运输线路、巷道、绞车硐室,巷道管线吊挂、文明卫生、巷道照明、水沟盖板、各绞车硐室牌版、记录等进行全面的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按“五定”原则整改到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对机电矿长处罚100元/次,机电副总(科长)50元/次;无达标规划,未进行验收工作的,对机电矿长处罚200元,机电副总(科长)100元。
第四十八条矿井要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运输系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运输线路、运输设备、运输车场信号硐室、内业技术资料(设备台账、技术档案、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图纸、各种检测、检验和试验报告、相关记录等)进行排查,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整改,隐患排查不得留有死角、盲区和盲点,严禁以查代排。违者对机电矿长处罚200元,机电副总(科长)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