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6:54:42来源:法律常识
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有可能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可能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无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需要有一个因果关系的鉴定,也就是要证明行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到底有无因果关系。
由于死亡时间距离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中间隔得比较长,那么在认定因果关系方面可能比较麻烦一些。
这就需要专业的法医进行鉴定了。对此也不用担心,公安机关会依照程序进行委托鉴定的。
需要多说的一点是,如果行人并不是一直在治疗、而是在出院了两个月以后又突发死亡,那就比较麻烦了,需要充分的结合一下具体案情,从而确定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也就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载明的责任分担了。
事故认定主要分为三类:一方全责,双方主次责任、以及双方同等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2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在事故调查之后事发之后10日内制作;如果需要进行鉴定的话,需要在鉴定意见确定之后5日之内制作。
但是题主所提问的问题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因为一直在治疗,治疗了两个月的时间。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8条规定,由于行人一直处于抢救状态,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事故认定的时间可以中止计算,但是这个时间最多不超过60日。60日期满后,即便依然无法认定,也应当依据现有的证据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在做事故认定的时候,一般会倾向于保护弱者(行人),在行人死亡的情况下,除非行人有明确的违章事由,一般都会认定机动车一方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
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那么肯定就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而如果只是承担同等责任,乃至次要责任的话,那么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但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解释第192条规定,需要赔偿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生前抢救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但是不会赔偿精神抚慰金。
那么只需要进行民事赔偿,这个赔偿除了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种类以外,还需要赔偿精神抚慰金。
当然,由于责任比例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这个时候是需要按步骤进行的:
如果没有保险的话,那么所有的责任都是由侵权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
本着照顾弱者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就是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1800元,死亡伤残项下18,000元,财产损失100元。
但是,如果这一行为是由行人所故意造成的,比如常见的碰瓷的行为,那么机动车一方是任何责任都不需要承担的。不仅如此,还得要求碰瓷人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