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7:24:02来源:法律常识
在枣庄“1·14”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中,驾驶员郭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被终生禁驾。
据悉,2019年1月14日7时22分许,郭某驾驶鲁DZ2***中型普通货车沿新国道105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国道105 612KM 62M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乔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乔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驾车逃逸。于2019年1月14日8时51分郭某拨打122报警。经认定,郭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交通安全安全距离,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