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7:43:39来源:法律常识
问:不久前的一天中午,公司安排员工小陈去工地送货,但与其搭档的司机小曹临时有事。当时抱着侥幸的心理,他无证驾驶该货车向工地送货。不料,途中将路人冯某撞倒,小陈当即拨打120,并与急救人员一同将受害人送到医院,但忘记拨打110。不幸的是,受害人冯某受伤太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小陈在医院被警方带走。小陈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此间,小陈表示会尽全力赔偿,直至冯某家人满意。请问,小陈拨打120急于救人却忘了拨打110报警,可否构成自首?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吗?金华媛
答:《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但由于实践中情况复杂,所以最高法院先后颁布多个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作出规范。设立自首制度的本意在于促使犯罪分子作案后不逃避法律追究,以便节约司法资源,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本案中,小陈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拨打急救电话,但他没有拨打报警电话报案,也没有呆在现场等待,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相对照,其不属于自动投案,因而不构成自首。但鉴于小陈以下表现:(1)积极救治伤者以致忘记拨打报警电话;(2)因护送伤者到医院而离开现场;(3)没有离开医院;(4)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因此法院审理后有可能会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小陈酌情从轻处罚。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