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8:06:24来源:法律常识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 电动车撞上行人后司机身亡,行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死者家属117万元。近日,这一报道在网络上引发高度关注,不少网友好奇:行人明明是车撞人的被害者,怎么却构成了犯罪并承担巨额赔偿?今天,三秦都市报记者邀请律师和交警进行释法说理。
案件回放:电动车撞行人后司机身亡 行人获刑又判赔
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24日上午,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对一起“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审判,被告人谢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约117万元。
根据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事发当天,被害人正骑着电动车行至一个路口,而一名行人则撑着伞同时向南路口前行。随后,两人发生冲撞并双双倒地。此时马路上的过往车辆不多,被撞行人在事发后起身跑了,电动自行车车主则在摔倒后没能起身,最终死亡。
警方接到报警后,锁定了55岁的嫌疑人谢某,将其刑事拘留。公诉机关随后提起公诉,指控谢某犯交通肇事罪,谢某承认了罪名指控。据其提供的口供称,自己当时乱了阵脚,怕对方“碰瓷”,所以直接跑了。
其实,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被判刑的并非特例。之前广州一女子和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车主身亡,该女子也是获刑又赔钱。只因事发时,她违反了交通规则,直接闯了红灯,并且在过马路时还在玩手机。受害人曾试图躲开该女子,却未能避免这一惨痛事故。
说法论理:行人违反交规造成事故的 同样承担事故责任
提起交通事故,人们通常会将罪魁祸首归到相对强势的一方。那么这起事故中,为何貌似被撞的“受害者”、相对弱势的行人会被追责定罪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行人作为相对弱势的交通参与者,在多起交通事故纠纷中,多位于受害者的地位。但是近年来,多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非是机动车驾驶人之过,而是因行人违反交通规则。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所有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因此,行人属于正当的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及交通规则,否则,造成交通事故的,同样承担事故责任。任何一个交通参与者,均不能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免责。
“在日常生活中,之所以行人判责的情况较少,是因为行人毕竟是弱势一方,在事故过程中,也通常是受损严重的一方。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但凡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一般不会过分追究行人的责任,这也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但是,这并不影响在交通事故个案中将主责或全责划归于行人。一旦造成人员死亡,行人负主责或全责,行人的行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赵良善律师认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无论是否有因为行人主责或者全责判刑的案例,均不影响行人为其错误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为行人也是交通行为的参与者,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及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今天,一位接受采访的西安交警也表示,“判定责任不在于肇事一方是行人还是机动车主,而是要看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是否有因果关系,谁是造成事故的起因。如果事故确系行人失误造成的,那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西安交警也提醒大家,严守交规,文明出行。
三秦都市报记者 张晴悦
《说法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