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赔偿100万(酒驾“闯”过事故救援现场致4死2伤 司机获刑6年,三者险因其逃逸免赔?法院判了)

时间:2023-04-11 18:46:59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逃逸赔偿100万(酒驾“闯”过事故救援现场致4死2伤 司机获刑6年,三者险因其逃逸免赔?法院判了)

一年多以前,四川乐至境内的319国道上,一辆救护车开着爆闪灯及远光灯,逆向停靠在车行道内对一起交通事故的伤者展开救援时,救护车及现场人员被一辆途经此处的轿车先后撞击,致4死2伤。事故发生后,酒驾还逃逸的轿车司机黄某承担二次事故主责,并因此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年。

3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黄某除了接受刑罚,还面临巨额民事赔偿。然而,其所驾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其肇事逃逸提起上诉,认为商业三者险应免赔。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因此未对黄某产生法律效力。尽管如此,黄某在保险赔付后,仍需赔偿死者亲属及伤者120余万元。

酒驾“闯”过救援现场

致4死2伤逃逸,获刑6年

时间回到2019年12月12日晚,国道319线资阳乐至县回澜镇路段,姚某驾驶的三轮车撞上行人马某,致使马某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姚某报了警,马某的同行者贺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双方一同在现场等待救援。

随后,乐至县回澜镇中心卫生院派出救护车赶赴事故现场。救护车上除了司机谢某,还有医务人员吴某和雷某。到达现场后,谢某将救护车逆向停放在乐至县至安岳县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并开启车顶爆闪灯、汽车远光灯及驾驶室车门,下车随吴某、雷某对现场伤者开展救援。

但就在救援过程中,在安岳某柠檬公司担任总监的简阳籍男子黄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乐至至安岳方向行驶来到事发现场。在擦挂救护车后,黄某所驾轿车又撞击雷某、谢某、吴某、姚某和贺某,并碾压马某腿部,导致雷某、谢某、姚某、贺某当场死亡,马某、吴某受伤。然而,黄某所驾轿车在驶出600余米冲入排水渠后,他并未停留在现场,而是弃车逃逸。直到第二天,他才通过电话主动联系警方投案。

后经乐至县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第二次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承担次要责任。

↑此前,黄某在看守所接受法庭审理。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截图

2020年6月30日,乐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保险赔付之外

他还需赔偿120余万元

除了接受刑罚,黄某还面临民事赔偿。事故发生后,4名死者的亲属及2名伤者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向黄某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等索赔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等。

黄某所驾驶涉事轿车系其所有,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涉事救护车为回澜镇中心卫生院所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同样在保险期内。

后经审理,乐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姚某、雷某、贺某、谢某的亲属及马某、吴某23.6万余元、33.1万余元、22.5万余元、26.7万余元、2.1万余元和3万余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姚某、贺某亲属及马某23.6万余元、24.4万余元和2.5万余元;黄某分别赔偿姚某、雷某、贺某、谢某的亲属及马某、吴某25.9万余元、36.3万余元、24.7万余元、29.3万余元、2.3万余元和3.2万余元;回澜镇中心卫生院赔偿马某鉴定费540元。

也就是说,除了保险赔付外,黄某还需赔偿死者亲属及伤者120余万元。

肇事逃逸,三者险免赔?

法院: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免不了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该公司认为,黄某系出险标的车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已缴纳保险费的黄某与保险公司形成了有效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可认定公司向黄某明确说明和提示了免责条款。但黄某在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其主观存在恶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公司向黄某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应对黄某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不应就4名死者和2名伤者在事故中的损失承担责任。

那么,在黄某肇事逃逸的情况下,该保险公司是否能免赔商业三者险?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事项的,保险公司只需就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该案中,黄某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事项。

但本案中,黄某称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不是其本人签字,也未收到太平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等材料。经查,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的签注与黄某本人签字存在差异,太平保险公司未申请笔迹鉴定。因此,法院推定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不是黄某本人签字。

此外,太平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向黄某寄送了保险条款等材料。保险公司虽在保险条款中提示了免责条款,但仍需以公司向黄某出示了该免责条款或黄某收到保险条款文本为前提,否则黄某将无从阅读。

据此,法院认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对黄某不产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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