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9:49:48来源:法律常识
关键词:
死亡赔偿金 近亲属
裁判要旨: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来处理,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一般应当按照与死者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进行考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朱某驾驶的人力车相撞,造成朱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涉案车辆逃逸,商水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第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垫付了丧葬费3万元。朱某梅是朱某的姐姐,原告朱某华、朱某连、案外人朱某某是朱某的侄子,朱某死亡时的年龄为57岁,朱某死亡后,原告朱某华、朱某连及案外人朱某某每人出资一万五千元办理了朱某的丧葬事宜。涉案客车在华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在平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判决:
华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返还被告王某垫付的丧葬费30000元,华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梅损失40000元,华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华损失40000元,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内赔偿原告朱某梅损失333046.7元,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内赔偿朱某华损失333046.7元。
裁判理由:
朱某生前与朱某华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有朱某华照顾朱某的一生,包括吃饭、住房、医疗费用、后事等。上面有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并有见证人签字。朱某死后由朱某华送终、摔老盆。
法院认为:朱某生前与朱某华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朱某生前衣食住行由朱某华负责,出庭证人能够证明协议得到了履行,朱某死后,朱某华为其顶盆发丧,朱某华尽到了扶养义务。朱某梅虽然是朱某的姐姐,但二人并未共同生活,缺少经济依赖度,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朱某生前有朱某华扶养,与朱某华关系较为密切,朱某华应当分得部分赔偿款。
案例注解: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由加害人给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赔偿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侵害人对死者近亲属期待继承利益的赔偿,而非对死者财产损失和生命的赔偿。依照规定,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存在且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在公民死亡后产生的,虽不属遗产,但实务中对其分配是综合考虑权利人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远近、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以及其自身生活状况等因素,在死者近亲属和扶养关系人之间进行分配。
二、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朱某生前与上诉人朱某华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朱某生前衣食住行由朱某华负责,出庭证人能够证明协议得到了履行,朱某死后,朱某华为其顶盆发丧,说明朱某华尽到了扶养义务。从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对老有所养的民族传统应当大力弘扬。朱某梅虽然是朱某的姐姐,但二人并未共同生活,缺少经济依赖度,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朱某生前有朱某华扶养,与朱某华关系较为密切,朱某华应当分得部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