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1:21:36来源:法律常识
朋友之间无偿帮忙,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的道德风尚,也符合中国人情社会的特点,是应提倡的传统美德。但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也存在风险,难免有意外发生。近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七旬老人因帮忙开车送人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与被帮工人张某某连带赔偿被害人位某某的经济损失27余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出生于1949年,其与张某某系朋友。2020年3月25日下午,张某某雇用被害人位某某、雷某某等人去河堤路南岸的河滩地收割韭菜。干完农活后,张某某让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宋某某的无牌农用三轮车送收割韭菜的十余人回村。
当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汽车,沿渭河堤坝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渭南市华州区赤水镇李家村路口东时,因对驾驶车辆不熟悉操作不当,引发货厢卸载装置开启,车厢在前端升起倾斜过程中,车厢内18名乘客相继滑落坠地,三轮车继续向前行驶约400米后,升起的车厢又与渭河大坝限高杆相撞。
本起事故造成车厢乘客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3月28日死亡,被告人田某某、副驾驶乘坐人齐某,以及车厢内乘客位某某等九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死者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位某某左侧脑挫伤遗留右下肢不全瘫属重伤二级。
经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田某某无证驾驶违法载客的无牌三轮农用汽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规范操作,确保安全同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田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王某某等人无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雷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告人田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共同赔偿雷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已履行)。本案关于被害人王某某的民事赔偿已经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330176.84元,由被告田某某予以赔偿,被告张某某对上述赔偿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田某某系朋友关系,明知田某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让其帮忙送人,田某某作为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被害人雷某某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告人田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可对被告人田某某从宽处罚。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