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2:06:04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某日,63岁的张大爷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王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张大爷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张大爷出院后起诉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张大爷已超过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且亦未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误工损失,对张大爷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大爷称自己虽然已经63岁,但年轻时在工地务工,没有买养老保险,没有养老保险待遇。近年来在家附近一家小吃店务工。张大爷出具了其务工小吃店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
法院认为张大爷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在未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维持生活。
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张大爷提供了其所务工的小吃店业主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张大爷务工的事实情况以及实际收入情况。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张大爷误工费损失,因此依法支持张大爷的误工费赔偿请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0条第1款规定: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当然也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国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自然,劳动者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最光荣,不能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就剥夺老年人的劳动权。
因此,法院审案子,也应当秉承着尊重老年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支持老年人合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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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绪延
文字编辑:杨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