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2:49:19来源:法律常识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亲朋好友借车。
将自己的车借给朋友之后,倘若朋友驾车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作为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这不,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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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后,
朋友酒驾导致一人死亡
2020年12月某日,张某从李某处借得一辆越野车后,驾车与同事刘某、何某到永定区某饭馆吃饭。
后来,几人在酒局结束准备离开时,何某已意识模糊,处于喝醉状态。
但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可以正常驾驶,张某听后便未再坚持要找代驾。
刘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连续撞倒被害人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等5辆机动车和2个路边摊位。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酒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田某家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车主李某、肇事车辆临时管理人张某、肇事者刘某、酒局参与人何某等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2万余元。
永定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田某家属55万余元。
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田某家属27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害人田某家属支付赔偿金19万余元。
判决里面没有车主李某,也没有一起喝酒的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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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车辆驾驶人
各自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都以为车主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1209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车主李某无需承担责任。李某作为越野车的所有人,在给张某借车时履行了审查义务,事故前车辆状况良好。
借车人张某也具有驾驶资质,李某对刘某醉酒驾驶该越野车不知情,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车主就是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占比,因此无须需承担责任。
张某作为车辆临时管理人,与肇事者刘某共同饮酒,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但却没有尽到劝阻义务,而是放任刘某酒后驾车,最终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事故及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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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需要注意的事项
看到这里后,网友一定会问,一同饮酒的人一定会承担责任吗?
就本案而言,参与人何某虽共同参与酒局,但无证据证明其对刘某有故意劝酒、灌酒行为,且在酒局结束时何某已喝醉,何某劝阻刘某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可期待性。
法院判定何某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具体来说,要尽到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必要时候还要尽到扶助、照顾、护送义务。
对于醉酒状态已经很明显的共饮人,应及时将其护送至家中。
如果发生危急情况,应当及时护送至医院救治,并妥善保管好共饮人身上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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