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3:04:34来源:法律常识
驾校内学车,学员操作不慎撞伤了人,谁来负责?近日,有市民向南都记者报料称,其叔叔老石是东莞樟木头通圣训练场的教练,工作时,被另一学车学员操作不慎撞伤入院。值得注意的是,撞伤人的车辆是蓝牌私家车,发生撞人事故时,该车教练八达通驾校陈某丰并未随车。根据此前相关部门的批复,该训练场内有私家车和其他公司教练员入场训练存在明显违规。
樟木头交通运输分局回应南都记者称,事发后其组织召开驾驶行业生产安全会议,要求清退不属于本驾校的教练车、蓝牌车,并协调责任方支付伤者住院治疗费用等。广东景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涛表示,涉事的八达通、通圣驾校需对本起事故承担承担责任。
事故
驾校教练在训练场内被私家车撞伤入院
南都记者通过伤者本人、家属的复述,以及当地交通运输局、交警出具的文书还原了本起事故。
今年8月10日,东莞樟木头通圣驾校训练基地内,学员曾某驾驶粤S****2号牌小型轿车学车时操作不当,与另一名在旁边的教练员老石及学员肖某萍驾驶粤S****9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老石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事发后,老石被送往东莞康华医院治疗,另据当地交警调查显示,学员曾某的教练员陈某丰没有随车。
事发地通圣驾校樟木头训练基地的负责人为刘某通,而不慎撞人的学员和未随车的教练却是另一家八达通驾校。
送医后,老石经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开放性多发性股骨骨折、胫骨平台骨折等。医生告诉老石,术后完全痊愈,至少需要两年。
8月16日,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樟木头大队向老石家属出示一份《道路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通知书》。交警认为,樟木头镇通圣驾校训练基地是相对封闭的场所……该训练基地场所不属于道路的范畴,且该事故是在教练员监督学员在学车过程中发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由樟木头镇应急管理分局处理。
老石今年46岁,和妻子相依为命,两人没有孩子,他是家里的顶梁柱,靠着驾校教练这份工作薪水维持日常开销。老石这一倒下,给家庭带来了不小的经济负担。
调查
撞人车辆为私家车,违反相关部门规定
经南都记者核实,本起事故中,操作不慎撞人的车辆并非贴有标识的驾校车辆,而是经过改装的蓝牌私家车。
老石家属向南都记者出示了一份相关部门的批复,该批复显示,早在今年5月10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一份《关于同意东莞市通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设立樟木头石新教练场的批复》,该文称,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某路某号(即本文事故发生地)设立的教练场,此教练场为非经营性辅助教练场,只允许你司的教练员、教练车入场训练。
从该份批复来看,通圣樟木头训练场允许八达通驾校教练及蓝牌私家车入场练习,存在明显违规。
8月底,通圣驾校樟木头训练场还向樟木头交通运输分局上交一份整改报告。该整改报告称,其对训练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其中特别提到清退所有非本校的教练车及其他无关车辆。
此图拍摄于11月23日下午
然而,11月23日下午,南都记者来到樟木头通圣驾校训练场发现,仍有未张贴驾校标识的蓝牌私家车在训练场内缓慢行驶。同日,该训练场负责人通过电话向南都记者称“会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整改。”
回应
交通运输分局要求整改,并组织协调赔偿事宜
樟木头交通运输分局相关负责人回应南都记者称,事发后,8月17日,其组织辖区内含通圣在内的8家教练场召开驾驶行业的安全生产会议。该会议要求教练场清理场内不属于本驾校的教练车、蓝牌车等,并做好教练车辆安全管理,并做好教练车辆安全管理,场内学员休息区要做好围蔽及相关安全措施,教学过程中教练场内不能出现除教练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此后,樟木头交通运输分局与镇应急分局、伤者家属代表以及驾校场地代表就本起意外伤人事故进行协商,樟木头交通运输分局协调驾校方缴付伤者医疗费用等。
截至记者发稿前,家属方表示,已经收到樟木头交通运输分局协调驾校场地代表等转来的50余万治疗费。然而,由于还缺几万元,医院方面向家属和伤者表示要等到款项付齐后才能继续进行手术。
11月23日,南都记者来到樟木头交通运输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展示了其与涉事方的沟通记录,称其一直都在协调督促各方支付医疗费用等。
针对私家车进入驾校学车的监管问题,樟木头交通运输分局在事发后要求通圣训练场停业整顿3天。相关负责人称,平日如发现辖区内驾校训练场有蓝牌私家车练车的情况,会叫停并进行罚款。
律师说法
涉事两个驾校需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本案的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南都记者采访了广东景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涛。
朱涛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驾校训练基地内,属于通圣驾校管辖范围且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道路的定义,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交警部门的不予受理依法有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第二十五还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朱涛表示,由于驾校学员尚没有驾驶证件,不具有单独驾驶车辆的能力,作为驾校的教练应当在车上随车教授学员,否则为无证驾驶。八达通教练员未随车指导,导致学员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八达通驾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通圣驾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学员不允许自己开车),又违反规定(相关部门要求不允许其他驾校车辆进入),对该事故发生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采写/摄影:南都见习记者 唐国轩 南都记者 韩成良 曾奕静 实习生 刘尚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