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3:04:29来源:法律常识
2月5日,仙游法院受理一起离婚诉讼案,陈某以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争吵,分居近八年,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与黄某解除婚姻关系。
与寻常离婚案件不同的是,这对夫妻在法律上并没有婚姻关系。原来,陈某与黄某于1988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还育有一儿一女,但迟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黄某只举行婚礼,未进行登记这一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也是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陈某主张双方已分居近八年,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因此陈某请求离婚的理由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仙游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不准陈某与黄某离婚。
法官释法
1.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提法,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中只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结婚实质要件如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等。
2.事实婚姻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即对于事实婚姻的诉讼案件,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或撤诉的,即使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应准予离婚。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也只定义了事实婚姻,没有明确具体处理方式。
因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应同等对待,这二类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也应相同,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可以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