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40天致受害者死亡(车祸受害人出院后意外死亡 交通肇事者被判“继续担责”)

时间:2023-04-12 00:11:32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40天致受害者死亡(车祸受害人出院后意外死亡 交通肇事者被判“继续担责”)

本报讯(记者王鑫 方大丰 通讯员叶炎辉 李灿)车祸发生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均承担了赔偿责任。受害者出院一月后,却因精神障碍走失意外死亡。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还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湖南湘潭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交通事故赔偿案。

去年3月21日,牛某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湘潭县湘莲大道行驶时,从后方撞向推行自行车的72岁的彭某,造成彭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牛某驾驶机动车在雨夜行驶时未集中注意力,遇到行人路上通行时未避让,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彭某被送医院治疗。后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牛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228766元。

同年8月底,彭某再次入院治疗。经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精神伤残评定为八级伤残。

两个月后,彭某从家中走失,被家人接回后又于同日下午走失,家人寻找未果。4天后,彭某被发现死在河口镇一渠道内。经鉴定,彭某死亡可能与颅脑外伤后遗存精神障碍相关联。

彭某死亡后,家属再次起诉,要求牛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60606元。除此之外,还要求赔偿除已经法院判决的医疗费外的护理费等合计73517.8元。保险公司认为,彭某意外死亡是无人护理照顾所致,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彭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意外死亡与颅脑外伤后遗存精神障碍相关联,结合彭某的伤情及其亲属对其照顾、护理情况,酌情认定交通事故损伤占彭某死亡原因的比例为40%。因牛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故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对彭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257760.2元。

王鑫 方大丰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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