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00:13:1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璧山交巡警分别对涉嫌危险驾驶的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的欧某执行刑事拘留,对犯危险驾驶罪的周某执行收监。目前,三人均以短暂失去人生自由为代价,尝到了触犯法律的苦果!
在进入看守所前,他们结合自己的真实案例,讲述了自己内心最真实的想法,在表达自己悔意的同时,也告诫广大驾驶员朋友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
周某 犯危险驾驶罪
2019年1月9日20时54分许,周某醉酒后驾驶渝C***8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璧山区景山路沿河东路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04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无证鉴定中心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经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20年8月4日,璧山交巡警支队对犯危险驾驶罪的周某进行收监,现收监于璧山区看守所。
欧某 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7月2日18时50分许,欧某驾驶渝A0***9D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到丁家街道石垭村9组路段时与周某驾驶的川E***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摩托车驾驶员周某当场死亡。经璧山交巡警支队认定,欧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0年8月4日,璧山交巡警支队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欧某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璧山区看守所。
张某 涉嫌危险驾驶
2020年6月14日0时38分许,张某醉酒后驾驶渝A***H3号小型轿车在璧山区红宇大道老行政服务中心路段与一辆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00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无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8月4日,璧山交巡警支队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某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璧山区看守所。
以上三则案例,不管是危险驾驶还是交通肇事,在事发前,驾驶人均未考虑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一旦事情发生后悔晚矣。如果他们都能在最初就为自己敲响警钟,将他人与自身的安全牢记在心,遵守法律法规,也不会将自己送进“高墙”!
璧山交巡警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广大驾驶员在行车时要严格管住自己,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切莫因一时的放纵,让自己一生背上“污点”!
编辑:李 建
校稿:张 松
审核:肖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