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09:14:27来源:法律常识
37天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计算得出: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款的规定,是在3天的基础上,最多延长4天,一共7天;第二款的规定,是在7天的基础上,最多延长至30天。注意这里是“延长至30天”,而不是“延长30天”。
所以,公安在拘留嫌疑人之后,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总共期限是30天。检察院接到公安的申请后,又有7天的审查、决定时间。因此在30天的基础上,再加上7天,一共37天。
除了最直观的数字之外,刑诉法第91条还有一些细节:
1
逮捕有可能等不到37天
公安拘留嫌疑人之后,也有可能会很快申请检察院逮捕。法条要求是3日内申请,但对于最低期限没有规定。在理论上,可能一两周就可以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2
哪些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当然在现实中,延长至30日的情况是更常见的。
3
有权申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公安有拘留决定权,但没有逮捕决定权。如果案件有问题,检察院可以不批准逮捕。此时,公安机关就必须将嫌疑人释放。
检察院审查是否必须逮捕,主要是看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核心点就是:如果不逮捕,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围绕“社会危险性”的有无,我们可以结合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去论证。
4
取保候审并不等于撤案
刑诉法第91条第3款的最后一句规定“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确实如此,有时候即便是取保候审成功,公安也会继续侦查,不代表案件已经结束。
5
37天之后没有任何消息怎么办?
按照规定,无论是拘留还是逮捕,都必须通知家属。如果一直没有消息,可能是通知书的邮件投递出现问题。当然也不排除超期羁押的可能性,此时务必要联系检察院,对羁押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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