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0:11:30来源:法律常识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构成工伤。因此实践中存在交通事故中对方赔偿后,再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那么在这两者存在竞合时,可以主张哪些项目,哪些项目是不能再主张的呢?
根据《最高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四条 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上述司法观点认为不可重复获得。
但在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除了医疗费费不能双赔外,其他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但是在具体的赔偿项目上,各地裁审机关仍有不同的处理。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
第九条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从保险法42条来看,只是医疗费不能兼得,其他不同的赔偿项目可以同时获赔,甚至相同的赔偿项目可以拿两份赔偿。但在审判实践中各个地区的判例依然没有形成统一,有些地区不支持工伤双赔,以遵循民法的公平和损失填平原则,往往以就高或补差的模式处理侵权损害与工伤保险的竞合问题。笔者建议,作为公司来讲,及时缴纳工伤保险,降低用工风险。作为受伤害的劳动者而言,除了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外,可以一并提起工伤赔偿,不要等前面处理完再主张工伤赔偿,因为工伤认定有时间的限制,如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申请,会影响工伤认定。而且不管你所在地是否支持双赔,建议全部一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