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0:31:31来源:法律常识
事故现场 网络视频截图
9月2日夜间,湖南娄底。一女性司机酒后驾驶机动车追尾二轮电动车,其后逃逸期间,拖行电动车驾驶员,直至被交警截停。目前该司机已被公安机关刑拘。有律师分析,机动车司机存在涉嫌肇事逃逸、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可能面临最高7年有期徒刑。
肇事者醉驾被刑拘
9月4日,湖南娄底交警支队发布警情通报:9月2日23时52分许,肖某某(女,28岁)驾驶湘K牌照小型轿车在娄星区吉星路株山公园东门地段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前方谢某(女,36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谢某衣裤被卡入轿车左前角。
之后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后被执勤交警截停。执勤交警随即迅速控制肖某某,将谢某立即送医救治,同时开展现场调查勘验。经鉴定,肖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24.51mg/100ml)。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医疗机构正对伤者谢某进行全力救治,生命体征平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通报中还写到,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提醒大众自觉抵制、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律师:最高可判7年徒刑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财广分析认为,此案中,轿车司机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多种违法行为。
“司机肖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及时停车并对伤者实施救治或打120。”杨财广认为,本案中,肖某某不但没有实施前述行为,反而驾驶车辆逃离并致谢某某被拖行,情节恶劣,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从司机肖某某的拖行行为来看,需判断其主观动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又想致谢某某死亡,那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目前,从警方通告来看,对肖某某以交通肇事罪进行拘留,这说明司机肖某某没有杀人故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目前警方已公布的肖某某的酒精含量并确认其系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另外,肖某某的驾驶行为后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二者竞合,法律会择一重罪即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肖某某逃离且拖行行为、醉驾行为及谢某某受伤程度(伤残等级),都将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
杨财广说,依据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伤者生命体征平稳,未致人死亡。因此,司机肖某某最高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蓝天彬基本持同样观点,蓝天彬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事件中,肇事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詹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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