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0:29:06来源:法律常识
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现对下列29名驾驶员进行公告送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29名驾驶员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1、贾海(身份证号:220303********3413)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
2、姬强(身份证号:220382********041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
3、付玲贵(身份证号:220322********7819)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
4、姜山(身份证号:220322********7113)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
5、杨明(身份证号:220323********0011)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
6、李洪亮(身份证号:220323********723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
7、李建国(身份证号:211224********3010)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
8、赵富元(身份证号:220303********2412)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
9、季喜林(身份证号:220303********2811)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
10、陈志宏(身份证号:220322********0059)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
11、金志鹏(身份证号:220303********3417)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
12、范金平(身份证号:220303********2612)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
13、宋卓(身份证号:222405********1417)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
14、张喜忠(身份证号:220324********2911)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
15、吴国学(身份证号:220322********6552)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16、张振伟(身份证号:220382********1010)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17、宫楠楠(身份证号:220322********2937)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18、王成(身份证号:220324********1811)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19、王超(身份证号:220382********0225)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20、陈守方(身份证号:210921********6119)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21、黄忠明(身份证号:220302********1238)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23、吕宝财(身份证号:210881********0592)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23、邱勇(身份证号:220302********0215)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24、宁忠军(身份证号:220322********3215)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25、田海永(身份证号:220303********3817)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26、张立国(身份证号:220322********0371)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27、董伟(身份证号:220322********7110)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28、赵红伟(身份证号:211224********0910)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29、贾玉峰(身份证号:220324********1210)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上29名交通违法嫌疑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拟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以上29名驾驶员拟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1.对贾海、姬强、付玲贵、姜山、杨明、李洪亮、李建国、赵富元、季喜林、陈志宏、金志鹏、范金平、宋卓13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对张喜忠1人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给予罚款205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3、对吴国学、张振伟、宫楠楠、王成、王超、陈守方、黄忠明、吕宝财、邱勇、宁忠军10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4、对田海永、张立国、董伟、赵红伟4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5、对贾玉峰1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三条规定,你们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们应在此公告送达后5日内向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