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交通肇事罪37天不宣判(干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法院判处免于刑责是否合理?)

时间:2023-04-12 09:20:04来源:法律常识

交交通肇事罪37天不宣判(干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法院判处免于刑责是否合理?)


因为一则纪委通报,甘肃省陇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进入公众视野,随即引发众多争议。醉酒、超速、致人死亡,原本一桩情节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最终却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不免让人质疑量刑是否过轻。1月26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已对此案展开专案评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根据该案判决书显示,毛志尧之所以获得轻判,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协商被害人家属,赔偿对方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有关。但与之形成对比的事,在陇西法院近年判决的多起交通肇事案中,类似案件至少也会被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并不常见。

干部醉驾撞死环卫工人

1月26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发布情况说明称,已经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启动了对被告人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目前评查工作仍在进行,待评查结束后,法院将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评查结果。

说明中透露,这是法院对1月25日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 “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件,并引发相关舆情后的一次主动回应。北青报记者注意到,1月25日,陇西县纪委监委共通报了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第10起即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问题。通报称,2017年9月4日,毛志尧醉酒驾驶小轿车在巩昌镇崇文路恒力大厦附近将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宋某某碰撞致死。2018年3月2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毛志尧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3月27日,毛志尧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尧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份公开于2018年3月16日的刑事判决书与陇西纪委监委公开的案件细节基本一致。这份编号为(2017)甘1122刑初474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毛志尧,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生,于2017年12月14日被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犯交通肇事罪为由,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4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毛志尧醉酒驾驶牌照为陕A×××××号小型轿车沿陇西县巩某崇文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车辆行驶至恒力大厦附近路段时将正在城区道路上打扫卫生的陇西县综合执法局巩昌环卫管理站职工被害人宋某某碰撞,致被害人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志尧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毛志尧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宋某某无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68.15mg/100ml。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赔偿80万元获得家属谅解

然而令人疑惑的是,虽然法院认定毛志尧存在醉驾、超速行为,最终却判处其免于刑事处罚。至于判决理由,判决书中写道:案发后,被告人毛志尧与被害人宋某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并按赔偿协议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志尧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志尧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毛志尧积极协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按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80万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毛志尧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悔罪事实,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毛志尧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所涉及条款具体内容分别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类似案件多被判处缓刑

北京致知律师事务所张伟表示,对于该案来说,争论焦点主要在于法院判处完全免除刑事处罚是不是合适,“这个需要结合案发地的司法实践和地方法院的裁判指导意见来考虑。”他介绍,交通肇事罪本身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所以法律规定即使处罚一般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这种犯罪,要从填补受害人损失和惩罚犯罪两方面共同考量,否则罪罚了,受害人却无处赔偿,显然救济效果不好。“所以对于这类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损害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话,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会提出减免处罚的建议,法院也会考虑事实采纳检察院建议,判决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毛志尧已经被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是无罪,这点很重要。在法律评判上,必须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构成了犯罪。在犯罪记录上,被告人毛志尧是有犯罪记录的。”

1月27日,北青报记者梳理查看了陇西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公开的部分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判决书。记者注意到,类似案件中,一旦被告人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大多会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判罚,但直接免于刑事处罚的并不常见。

以(2015)陇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为例,被告人鱼某某在2014年12月28日上午驾驶普通货车行驶途中,与骑自行车过人行道的何某某相撞,导致对方抢救无效死亡。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鱼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鱼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22万元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判决鱼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如果说鱼某某案与毛志尧案相比,还缺少自首情节,所以未能被完全免除刑责的话,2018年6月判决的苟某某交通肇事案则与毛志尧案更加相似。根据判决书介绍,2017年12月10日晚22事30分许,被告人苟某某驾驶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撞上同向骑自行车的17岁学生李某某,致被害人受伤。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苟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67万元。取得谅解。与此同时,法院认定苟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件中,被告人虽被认定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且也导致一人死亡,但并没有毛志尧案中的醉驾、超速情节。

律师:判决突破量刑下限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介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在该案中,被告人毛志尧不仅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还存在醉驾、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这种情况下,即使他存在自首、取得谅解等情形,也不应该被免除刑事处罚。”许浩律师介绍,按照最高法相关指导意见,法院在调节量刑比例时,自首情节一般最多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40%,取得被害人方谅解,一般减少20%,“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判决缓刑或者拘役是有可能的,但完全免除刑事处罚则突破了法定量刑的下限,有量刑过轻的嫌疑。”(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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