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0:05: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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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了,我们心里就踏实了……”近日,申诉人汪某母子在庭审宣判后激动地表示。这是一起由广东省茂名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经法院依法再审,原审被告人林某灏的刑期从原来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
一宗普通交通肇事案引发的申诉
2018年3月26日,茂名市检察院信访大厅迎来一对情绪低落的母子——汪某和她的儿子。因汪某丈夫在交通肇事中被撞身亡,汪某母子不服法院对交通肇事者林某灏和“顶包者”林某滨的判决,到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我丈夫死了,肇事者给了15万元赔偿款,难道就不用坐牢?法院判决不公平……”汪某对接访干警说。
2016年6月19日,林某灏驾驶小汽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先后与汪某丈夫驾驶的摩托车以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农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丈夫当场死亡、张某轻伤,相关车辆不同程度损毁的严重后果。肇事后,林某灏再次弃车逃逸,并安排自己的哥哥林某滨“顶包”,让朋友陈某耀陪同林某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后“顶包”事情败露,林某灏到公安机关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灏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丈夫、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原审法院审理林某灏交通肇事案过程中,由于林某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林某灏家属与汪某母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向汪某母子支付赔偿款15万元(民事判决书认定应赔偿79万余元),向张某支付赔偿款7万元(民事判决书认定应赔偿27万余元)。
2016年12月、2017年1月,原审法院先后作出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包庇罪判处林某滨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建议督促抓捕同案嫌疑人
“案子到了我们手上,我们就一定要做实做细,把案子办扎实。”承办检察官对办案组成员多次强调。办案组经调卷审查林某滨犯包庇罪一案,依法查明原法院生效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决定不予立案复查。但申诉书中的一句话“同车还有逃逸人员,也参与包庇林某灏却没被追诉”。引起承办检察官的注意,并就该问题展开调查,发现根据案件中现有的证据,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耀构成林某滨包庇案的共犯,且一直未归案。侦查机关虽对陈某耀立案侦查,但未及时对其采取网上追逃等有效的侦查措施。2018年9月12日,茂名市检察院依法向原侦查机关发送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将犯罪嫌疑人陈某耀抓获归案。9月26日,陈某耀被抓获。12月25日,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耀有期徒刑六个月。
精准监督,抗诉意见获支持
承办检察官带领办案组成员认真细致查阅林某灏犯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案卷,与原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情,多次会见申诉人汪某母子,约见原审被告人林某灏,积极走访林某灏所在地司法所,深入调查案件赔偿协议的签订、林某灏缓刑期间的表现等情况。
同时,办案组还就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并指使他人作假证,是以一罪还是数罪定罪处罚的问题,收集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大量资料,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专门研讨,对汪某母子的申诉意见和全案证据一一分析论证。经复查,检察官认为林某灏交通肇事后2次逃逸,造成1死1伤的严重后果,找人“顶包”、作假证,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且林某灏曾于201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原审判决未综合评判原案的全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错误适用缓刑。
2019年1月,茂名市检察院决定以原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并建议对原审被告人林某灏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
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林某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韦磊 曾宝颐 李冬燕)
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以后,现场勘测,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交通事故会自动结案吗?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为多长时间?
网友咨询:
我想了解一下,交通事故会自动结案吗?
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张江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是不会自动结案的,交通事故结案必须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办理事故的手续才会结案,如果不去结案,事故科会始终保留那个事故的案底,不会取消。还有,如果是小型交通事故,本人不去事故科解决,时间长了,事故科也会不闻不问,但是,现在的机动车都是要年检的,年检的时候,事故没有清除,不给验车。所以,交通事故必须要解决才是最好。
张江律师补充:
般交通事故处理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张江律师总结: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候一般就走民事诉讼的程序了。
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大部分交通事故需要自己去交管部门亲自处理,但是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拖到一定时间就会自动结案。那么,交通事故不处理会自动结案吗?
法妞网友咨询:
请问,交通事故不处理会自动结案吗?
符波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是不会自动结案的,交通事故结案必须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办理事故的手续才会结案,如果不去结案,事故科会始终保留那个事故的案底,不会取消。还有,如果是小型交通事故,本人不去事故科解决,时间长了,事故科也会不闻不问,但是,现在的机动车都是要年检的,年检的时候,事故没有清除,不给验车,我以前经过这样的事情,就是我本人去事故科解决事情,开具单据,拿着单据去车管所才验车的,还有保险什么的。所以,交通事故必须要解决才是最好。
符波律师补充: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
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7、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符波律师结语:交通事故是不会自动结案的,只有当事人去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才会结案,而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间,根据案件的严重的程度,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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