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判决后16年(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 潜逃16年,终落法网)

时间:2023-04-12 14:14:45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案判决后16年(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 潜逃16年,终落法网)

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

潜逃16年,终落法网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陈忠强

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4年;谢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万余元。

2005年12月19日,谢某驾驶套牌中型自卸货车由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南环路往城南广场方向行驶。12时40分,谢某驾车行驶至南环路炮楼脚路段时,在不具备超车条件且未确保安全距离的情况下,驾车超越兰某驾驶的侧三轮自行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兰某被自卸货车碾压盆骨致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谢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事故认定,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谢某采取停止使用身份证、更换手机号码、长期在外打工的方式逃避侦查,直至2021年2月3日,民警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四把街将谢某抓获。

另查明,案发时,谢某驾驶的套牌中型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谢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宜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由于谢某的犯罪行为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害人死亡,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应得到赔偿。因谢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谢某承担。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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