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5:51:42来源:法律常识
1月11日17时25分,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发生一起小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目前造成5死13伤。
如果为了报复社会,驾车冲撞人群,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如果醉酒驾驶,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交通肇事,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河南退休检察官因借贷纠纷驾车撞学生致1死11伤被执行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被告人马高潮执行死刑。
南阳中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马高潮趁南旧一中放学之机,驾车加速冲入校内,绕办公楼前花坛冲撞学生人群,先后将学生李某某等6人撞伤。之后,马高潮驾车冲出校门,向南行驶至建设路与孔明路交叉口西南角处,又加速冲向过马路的学生人群,致南阳一中学生王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等5人受伤。被告人马高潮在驾车逃离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南阳中院认为,被告人马高潮因为借贷纠纷,为泄私愤,故意驾车冲撞人群,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马高潮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法庭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高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高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案例二:黄世华醉驾被核准死刑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黄世华,曾用名黄士华,男,汉族,无业,1966年4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小学文化,户籍地息县XX乡XX村XX队,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X村XX宅XX-X号XXX室。2000年6月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黄世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世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黄世华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5月15日以(2012)沪高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黄世华与刘某某等人到黄世华的妹夫王某某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的家中吃午饭。期间,黄世华大量饮酒。当日15时许,刘某某驾驶黄世华的“豫SD88**”比亚迪轿车送黄世华等人回家。途中,黄世华认为刘某某开车不熟练,强行要求刘停车换由自己驾驶。当黄世华驾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展路附近时,与被害人沈某某(殁年43岁)驾驶的“沪FV90**”桑塔纳出租车发生追尾,黄世华担心醉酒驾车行为被查处,即驾车逃逸,沈某某遂驾车追赶。
黄世华驾车行驶至浦东新区南六公路、周祝公路路口时,因遇红色信号灯且前方有车辆阻挡而被迫停车,追至此处的沈某某下车后拦在黄世华轿车前方欲与黄世华理论,刘某某见状从副驾驶位置下车查看。当信号灯转为绿色时,黄世华无视沈某某还在车前,强行启动轿车,将沈某某顶于轿车引擎盖上沿南六公路加速行驶。
当车行驶约1公里至南六公路、鹿达路路口时,强行撞击前方的“苏K7A4**”奇瑞QQ轿车尾部,致使该车的油箱破裂并连环撞击前方待转的“浙A262**”悦达起亚轿车,致奇瑞QQ轿车当场起火,车内的被害人闵某某(殁年50岁)、谈某某(女,殁年42岁)被烧身亡,沈某某被机动车撞击挤压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并致悦达起亚轿车内的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严某某三人受伤,还造成财产损失5万余元。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经现场群众指认将黄世华抓获。经鉴定,黄世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2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肇事车辆“豫SD88**”比亚迪轿车、被撞击后焚毁的“苏K7A4**”奇瑞QQ轿车等物证,证明被告人黄世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光谱鉴定意见、物损评估意见和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世华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华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为逃避处罚而驾车随意冲撞他人及其他车辆,造成多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黄世华在明知被害人沈某某在其车前的情况下,将沈某某顶在其车引擎盖上加速行驶,并冲撞其他车辆,致沈某某被撞身亡、被撞车辆内的二人被烧死、三人受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有持枪故意杀人的犯罪前科,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刑终字第196号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黄世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国良
代理审判员 李占梅
代理审判员 陈 攀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 楠
案例三:河南永城“玛莎拉蒂撞宝马案”宣判:肇事女司机被判无期徒刑
2020年11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明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松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一烤串店聚餐饮酒后,谭明明驾驶豫NE5S55玛莎拉蒂越野车拉着刘松涛、张小渠离开,沿永城市东城区沱滨路、文化路等多条城市路段行驶。行至花园路时,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接连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相剐碰,因无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车主及周围群众上前劝阻,坐在后排的刘松涛和张小渠让谭明明赶紧离开。谭明明即驾车强行冲出,沿花园路、车集路向东外环路方向逃逸,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街交叉口时,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豫N0182L宝马轿车,致使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共造成他人车辆损失10余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 毫克/100毫升、170. 36 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毫克/100毫升;豫NE5S55玛莎拉蒂莱万特车发生事故时车速约为120公里/小时-135公里/小时;被害人葛某某、贾某某在车辆起火中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谭明明构成重伤二级,刘松涛构成重伤二级,张小渠构成轻伤一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与被害方分别达成和解协议。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明明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继续驾车冲撞逃离,在市区内高速行驶,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和财产损失,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被告人刘松涛、张小渠与谭明明共同饮酒后,对谭明明酒后驾车不予劝阻,在发生事故后又怂恿谭明明驾车逃逸,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谭明明醉酒驾车,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系主犯,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刘松涛、张小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故意驾车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谭明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松涛、张小渠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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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在2009.09.11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二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骂车越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电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4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