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6:54:10来源:法律常识
2022 年 7 月 24 日 7 时 25 分许,程*驾驶渝 D99647/渝 DX715 挂重型汽车列车,在南川区神童镇省道 103 线 81KM 350M 路段 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3 名行人死亡,截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30.4 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成立由重庆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南川区应急局、 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的重庆南川“7·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抽调 巴南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南川区纪委监委 机关、区检察院派员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 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南川“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7 月 24 日 6 时 30 分许,程*驾驶空载的渝 D99647/ 渝 DX715 挂重型汽车列车(事故车辆),从 G65 包茂高速界石 服务区出发,准备前往位于南川区南平镇工业园区的重庆瑞新建 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新公司”)装载货物。 6 时 49 分许,事故车辆从 G65 包茂高速接龙互通下道后停驶 约 8 分钟。 6 时 57 分,事故车辆沿接龙往巴南区石滩镇方向行驶。 7 时 25 分许,事故车辆行驶至南川区神童镇省道 103 线 81KM 350M 路段,碰撞行人王*碧、刘*才、杨*民,事故车辆在 现场停留约 1 分钟,随后沿巴南石滩镇方向继续往南川区南平镇 工业园区方向行驶。 7 时 44 分许,事故车辆到达瑞新公司厂区大门口处等待装载 货物。 7 时 48 分许,事故车辆进入瑞新公司厂区内部后停驶。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2022 年 7 月 24 日 7 时 28 分许,南川区公安局接群众报警。 8 时 5 分许,南川区医疗部门到达事故现场,确认 3 名人员 死亡。 8 时 15 分许,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南平公巡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维护现场秩序工作。 9 时 6 分许,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12 时许,事故现场勘查结束,恢复交通。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 3 名行人死亡。 (1)王*碧,女,76 岁,汉族,户籍地址:巴南区石滩镇。 (2)刘*才,男,77 岁,汉族,户籍地址:巴南区石滩镇。 (3)杨*民,男,81 岁,汉族,户籍地址:南川区神童镇。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已核定损 失如下(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1)丧葬费用:30 万元。 (2)财产损失:0.4 万元。 以上合计:30.4 万元。
(四)事故车辆情况(渝 D99647/渝 DX715 挂重型汽车列车)。 1.渝 D99647,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豪 沃牌 ZZ4257W324HE1B;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 LZZ1CLXB5KA534435;发动机号:190417703557;登记所有人: 重庆欣南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 检验有效期止:2023 年 5 月 31 日。 2.渝 DX715 挂,车辆类型: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品牌型 号 : 景 阳 岗 牌 SFL940ZZXP ;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LA9940Z36K0YGG421,登记所有人: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登记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检验有效期止:2023 年 5 月 31 日,已投保。事发时该车为空载状态。 2020 年至本次事故发生期间,渝 D99647/渝 DX715 挂重型汽 车列车道路交通违法,共计 35 条,已处理 34 条,因驾驶人程* 已被采取强制措施,1 条违法行为暂未处理。
(五)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程*,男,汉族,42 岁,户籍地址:开州区郭家镇;准驾车 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有效期止:2029 年 4 月 17 日。2020 年至本次事故发生期间,程*道路交通违法共计 7 条,已处理 6 条,因程*已被采取强制措施,1 条违法行为暂未 处理。
(六)事故企业情况。 重庆欣南运输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该公司成 立日期:2009 年 8 月 24 日;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 实际办公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华南城物流园;注册资本:5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 物运输(含危险货物)等,一般项目为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二手 车经纪等;该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公司货运车辆数量:重型半挂牵引车 36 台、重型挂车 37 台;法 定代表人朱*华。
(七)事故车辆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张*联系运输业务后,在微信群里通知程* 等驾驶员开展相关业务;事故车辆日常存在故障或实施二级维护 保养时,由张*进行安排。 2021 年 12 月 10 日,程*驾驶事故车辆在位于巴南区东城大 道的重庆市圣杰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和检测。 2022 年 5 月 13 日,程*驾驶事故车辆在重庆市圣杰达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和检测,在实施二级维护保养和检 测前,程*将事故车辆第一轴左侧制动管道继动阀出气口的金属物 堵塞取出,通过二级维护保养和检测后,再将其恢复。
(八)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北纬 29°18′41″、东经 106°9′17″,重庆 市南川区神童镇省道 103 线 81KM 350M 路段。事发路段为沥青 路面,双向两车道,路面干燥、完好,道路纵坡 0.5%,横坡 1.1%, 道路中心为单黄虚线,道路右侧安装有波形防撞护栏,道路左侧 为山体。事故现场后方为右转弯下坡(弯道半径为 125m,纵坡 2.3%、横坡 2.3%,),上游方向 1km、下游方向 500m 处均设置 有限速 40km/h 标志。该路段交通标志、标线,防护设施齐全, 无道路隐患。事发白天,晴。
二、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 1373 号)鉴定意见,事故车辆第四轴轮胎花纹不一致;第四轴左外侧轮胎胎面磨损严重,胎面橡胶磨损脱落,已现帘布层;第四 轴左内侧轮胎胎面橡胶存在缺损,已现帘布层;第五轴左内侧轮 胎胎面橡胶存在缺损,已现帘布层;继动阀出气口有人为的金属 物堵塞,致使第一轴制动性能失效。 2.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速鉴字第 495 号)鉴定意见,事故车辆行经事发路段时,超速行驶(限速 40km/h,实际 55 至 57km/h)。
(二)直接原因。 根据南川区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500119120220000195 号),事故直接原因是:程*驾驶机件不符 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时,超速行驶,未尽到安全观 察义务,未观察路面上行人的动态。且事故发生后,程*驾车逃离 现场,程*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三)管理原因。 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公司《车辆维护制度》规定。 该制度规定,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在出车前、行车途中和收 车后,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但事故车辆存在同轴轮胎 花纹不一致,轮胎胎面磨损缺损,制动系统不符合要求等安全隐 患。
2.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规定。该制度规定,本公司动态监控人员应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 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 存档至动态监控台帐。该公司日常开展动态监控的处理工作,是 在第二天或下周一的工作时间内,未能做到实时分析和处理。本 次事故发生当天是周日(2022 年 7 月 24 日),系本公司工作时 间以外,也未能做到对事故车辆超速行为的实时分析和处理。
三、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公司 规章制度。
(一)未严格执行本公司《车辆维护制度》。 该制度 5.5.2 规定,货车二级维护的周期应为每 120 天一次, 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二级维护日期与上一次的维护日期间隔 了 154 天。
(二)未严格执行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该制度 5.4.3 和 5.4.5 规定,应保存事故车辆驾驶员的岗前培 训教育相关资料 3 年,但该公司未妥善保存。
四、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履职调查情况
(一)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南平公巡大队。 2022 年 1 至 7 月,该大队纠违总量 4728 件(其中国省道超 速 294 件,农村地区违法整治 135 件,城市道路违法 3366 件)。 开展隐患排查 14 次,国省道隐患 9 起,乡村道路隐患 5 起,其中 路面塌方隐患 1 处。利用电视媒体进行典型案例宣传报道 160 余次,进企业交通安全宣传 90 余次,进学校交通安全宣传 30 余次, 开展美丽乡村行巡回宣讲 7 次,上报支队外宣素材 14 次。但还是 存在以下问题。
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2022年6月至本次事故发生期间, 该大队未对轮胎破损磨损等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交通违法行为 进行查处,未能营造严管重罚整治氛围。
(二)渝中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2022 年 1 月至 8 月,该交通运输管理所督导企业 123 户次, 累计发现隐患 498 个,均整改完成;组织培训和考核 11 批次,考 核合格 82 人;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 25 户,货运信用评 价 60 户次、客运信用评价 6 户次、公交 1 户次;联合交巡警支 队车管所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7 次,督促普货企业完成对动态 监控异常车辆进行整改累计 390 台;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71 条; 督促货运企业对超限超载抄告进行处理,累计 36 台次,依法注销 车辆道路许可证 2 张;搭建货运安全管理系统,覆盖 145 家货运 企业,引导 67 家货运企业实施第三方专业定制服务;向 122 家 企业编制并下发“两单两卡”累计 17718 份;开展警示约谈 16 次,约谈 33 家企业(网约车平台 3 家、动态监控平台服务商 1 家、危化品企业 1 家、普货企业 25 家、维修企业 2 家、驾培企 业 1 家)。
但还是存在以下问题。 — 9 — 1.未按要求开展普通货运企业专项检查。市交通局《2022 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渝交便函〔2022〕610 号) 要求,应对普通货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但该所实际未开展。 2.对普通货运企业分类管理不到位。《渝中区交通局 2022 年工作要点》(渝中交发〔2022〕11 号)要求,应对普通货运企 业开展分类管理,该所编制督导计划时,仅将“普通货运企业车 辆数”“近 3 年亡人数”作为分类依据,未将超载超限、二级维 护超期、动态监控报警等因素作综合考量。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 公司所属车辆存在多次超载超限、二级维护超期和动态监控报警 等问题,属违法违规行为突出企业。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7 月 一年多时间,该所未对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督导检查。
(三)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勤务五大队。
该大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三级一末端”源头风险隐患分 级分类管控实施办法》(渝公交巡〔2022〕129 号)要求,2022 年 1 月至 7 月对重点运输企业开展源头隐患排查整治及道路交通 安全宣传 53 次,召开重点运输企业安全警示会 2 次。通过微信群、 短信平台向辖区客货运企业推送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典型事故案 例共 50 余次,向企业发放宣传海报、折页等宣传资料 1000 余份。 开展“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十条措施”“春运启动前四提前行动” “春运前期四措施行动”“交安七号集中执法行动”“喜迎二十 大隐患歼灭战专项行动”“百日行动”等各项专项行动,排查在 渝运营非渝籍货运车辆,辖区内快递企业,走访辖区内网约车公司宣传 30 余次,标注辖区内重点货运企业 2 家。
该大队 2022 年 1 月至本次事故发生期间,对重庆欣南运输 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共 2 次,时间分别为 3 月 18 日、6 月 9 日。 但还是存在以下问题。 日常检查流于形式。一是该大队《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日常检 查表》要求检查“及时提醒处理违规行为”,该大队检查结果为 “正常”。但在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工作时间以外,该公司 是第二天再进行处理,未能做到及时提醒。二是该大队《交通安 全源头管理日常检查表》要求检查“客货运输车辆例保检查制度 落实情况”,该大队检查结果是“已检查”,未列明问题并要求 事故企业进行整改,但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货车二级维 护周期超期的情况。
(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渝中区大队。
2022 年 1 至 7 月,该大队共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870 起,其中 非法营运 30 件,查处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 89 件,罚款金额 257.88 万元,巡游和网约出租汽车 678 件,其他案件 73 件。该大队对 各类货运企业进行走访检查 36 家次,对 33 起违法行为(含抄告 案件)依法作出处理。但还是存在以下问题。
未严格按要求开展检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 队直属支队 2022 年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渝交执直〔2022〕27 号)要求,应将同类违法行为反复发生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2022 年 1 月至本次事故发生期间,渝中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向该大队抄送货运车辆违法超限情况,其中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所 属货运车辆涉及 4 次,属超限违法行为反复发生的企业,但该大队 未将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纳入重点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五)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
该中心按照重庆市公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公路 日常养护巡查制度的通知》(渝路局发〔2012〕49 号)、《重庆 市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公路养护考评实施细则》、《关于印发 2022 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南路中心发〔2022〕47 号) 等文件要求,2022 年 1 月至 7 月,该中心神童道班、南平养护站 养护巡查 140 余天。
隐患整治方面,2022 年 1 月,在省道 103 线 南平至神童段更换道口桩 100 根、新增道口桩 31 根;2 月,在省 道 103 线南平至神童段施划减速震荡标线 33 组;3 月,在省道 103 线南平至神童段维修安全防护栏 16 块,约 60 余米;6 月, 完成省道 103 线南平至神童与 G353 宁福路交汇处道口“五必上” 整治工作。 调查中未发现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失 职渎职行为。
(六)南川区神童镇人民政府。
该镇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 整治制度实施方案,制定了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每月安全例 会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分解重点任务。2022 年 1 至 7 月,该镇主 要领导带队检查道路交通安全 42 次,分管领导带队检查 42 次, — 12 — 行业负责人检查带队 18 次。召开安委扩大会 3 次,安全例会 7 次,召开分析研判会 7 次,开展道路安全联合执法 109 次,排查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15 处,治理 15 处,支出 44.2 万元,治理率 100%。在 5 个便民服务中心、4 个劝导站设设置固定交通安全宣 传展板 9 张,在镇政府、镇中心校 2 个重点场所,设置道路交通 安全宣传专栏 2 处。建设规范化劝导站 1 个。
调查中未发现南川区神童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 失职渎职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1 人)。 程*,事故车辆驾驶人,事发当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的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时,超速行驶,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未 观察路面上行人的动态,发生交通事故致 3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 驾车逃逸。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程*承担本次道路交通 事故全部责任,其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2023 年 3 月 20 日,南 川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6 年。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2 个)。 1.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 司《车辆维护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 规定,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局对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处 120 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 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 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 将其纳入联合惩戒。
2.朱*华,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朱*华对本次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 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局对朱*华处上一年年收入 60%即人民币 3.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4 家)。
(1)渝中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向渝中区交通局作书面检查。
(2)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勤务五大队向交巡警支队 作书面检查。
(3)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南平公巡大队向交巡警支队 作书面检查。
(4)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渝中区大队向 直属支队作书面检查。
2.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1 人)。
钱*建,男,中共党员,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南平公巡大 队大队长,负责该大队全面工作。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川区公安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诫 勉谈话处理。
3.建议给予批评教育的人员(3 人)。
(1)张*杭,男,群众,渝中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副主任,负 责客货运、维修、驾培、公交安全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未按 要求开展普通货运企业专项检查、普通货运企业分类管理不到位、 对违法违规问题失管失察等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由渝中区交通局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杨*,男,中共党员,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勤务 五大队巡长,分管事故预防、源头管理等工作。对货运企业日常 检查流于形式、不实不细等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由渝中区公安分 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芶*丙,男,中共党员,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直属支队渝中区大队大队长,负责该大队全面工作。对本大队未 严格按要求开展检查、开展走访检查工作不规范等问题负有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对其进行批评教 育。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渝中区大队进 行调查处理。
1.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 本公司《车辆维护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张*,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对事故车辆开展日常管理不到 位。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事故相关企业应当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是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2017),以及道路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二是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 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 2022 年第 10 号)规定,对所属 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醒驾驶 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三是 严格执行本单位规章制度,二级维护保养不超期,妥善保存驾驶 员教育培训相关资料。
(二)进一步加强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管实施源头 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属地属事责任,针对普通货运企业的重点检 查、执法,不仅将事故多发频发,还应将同类违法行为反复发生 等因素作综合考量。应优化执法方式,实现执法监管精细化,应 — 16 — 全面推行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的执法“三部曲”检查 方式,实现闭环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 事故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一是针对本 辖区特点,对事故易发多发、货车客车通行量大、群众反映强烈 等路段,依托执法站和临时检查点等开展路检路查工作。二是进 一步优化和细化勤务安排,研究实行错时、联勤、统一行动相结 合的勤务机制,严查超速、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各类交通违法 行为。三是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特点,充分发挥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服务窗口阵地宣传作用, 结合典型事故案例、突出违法行为进行宣传,让驾驶员充分认识 到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危险性和严重性,促使其进一步树立正确 交通理念,确保安全行车和文明驾驶。 重庆南川“7·24”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