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7:07:38来源:法律常识
【事件回顾】
2022年9月19日7时50分,曲某(化名)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瓦房店市得利寺镇卢屯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红色爱玛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曲某因驾驶机动车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行驶速度(制动瞬间车辆速度约为68km/h,限速60km/h,超速13%),行车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害人李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二轮摩托车,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肇事后,被曲某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2022年12月30日,曲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曲某共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亲属人民币140000元(保险责任除外),被害人李某某亲属表示谅解。
【事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但由于以下3点可以对曲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1.事故后,曲某主动报案并在原地等待,系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曲某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3.曲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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