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灯塔交通肇事(骑自行车把私家车撞了)

时间:2023-04-12 17:53:55来源:法律常识

12月9日灯塔交通肇事(骑自行车把私家车撞了)

很多人并不能很好的认识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导致获赔的金额远低于法条规定的赔偿标准,因此咨询相关律师,知悉法院支持的获赔项目并及时向侵权人主张,能够最大程度上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9日13时30分许,王家阁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屈常年骑行的自行车相追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屈常年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王家阁未及时报案、保护现场,并向当事人及家属隐瞒肇事事实,将当事人送至家中后,驾车逃逸。

经某交警队认定,当事人王家阁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屈常年无责任。王家阁对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向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2月16日出具复核结论: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划分公正,予以维持。事故发生后,原告屈常年于2021年12月20日到灯塔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9天。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屈常年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一、医疗费,依据票据及原告主张认定为14721.61元;二、护理费,原告住院39天,期间二级护理,参照本地区居民服务业每天154.06元的标准计算为6008.34元;三、营养费,因住院病案中的医嘱未见有需要流食的字样,出院医嘱亦未要求加强营养,故不予支持;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39天,参照本地区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为1950元;五、交通费,参考就医情况酌定为500元;六、误工费,原告已72周岁,无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收入,对此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屈常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179.95元。

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72周岁,住院治疗天数为39天,无过度治疗情形,被告王家阁要求对住院天数及护理期限等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屈常年损失23179.9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被告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原告屈常年医疗费及住院天数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合理之处。屈常年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后入院治疗,其提交的住院病历及收费票据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治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庭审调查和屈常年提交的证据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今日律司提醒: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人身权益受侵害方可以向相对方主张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 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财产、精神损失的赔偿,而往往很多人并不能很好的认识这些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导致获赔的金额远低于法条规定的赔偿标准,因此咨询相关律师,知悉法院支持的获赔项目并及时向侵权人主张,能够最大程度上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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