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8:05:45来源:法律常识
3月1日17时3分许,东乡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辖区开展执勤执法行动时,一辆赣FA8***小车驶向执勤点,民警示意车辆靠边停放,接受例行检查。在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检测仪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70%,属饮酒后驾驶。在对驾驶员王某进行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其驾驶证曾因交通肇事已于2022年6月15日被记18分。
民警对王某驾驶证超分期间仍驾车上路并实施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批评教育,对其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内容来源:抚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