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9:44:10来源:法律常识
6月11日,一辆小轿车行至洋县南环路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小轿车驾驶人吴某驾驶车辆由西向东逃逸。
当日14时许,有群众报警称:“南环路发生了事故,摩托车倒在地上,有个人受伤了”。洋县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处置,但因事故当日全县大部分区域停电,路面卡口视频监控无法正常使用,近2个小时的现场勘查和外围走访,仅得知肇事小轿车系蓝色车牌。对此,办案民警并未气馁,连夜再次深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走访。功夫不负有心人,40多个小时的排查分析,终于锁定陕FG***号嫌疑车辆停在县城某宾馆。通过事故现场遗留车辆碎片对比,该车受损残缺部位与遗留碎片完全吻合,于是,办案民警立即将正在宾馆午休的该车驾驶人吴某控制。在询问过程中,吴某称:“我本来是由东向西行驶的,车快开到南环路东方加油站的时候,一个朋友让我去星海浴都接他,于是我就开始掉头,但因为疏忽大意,与后方的二轮摩托车碰在一块了。当时摩托车驾驶人倒在了地上,我害怕承担责任,就继续掉头逃跑了。我现在知道我错了,我会积极配合你们的工作,主动承担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某的住院治疗费用”。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吴某承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吴某逃逸,最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吴某被处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
通讯员:陈维钦 郑凯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