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21:11:00来源:法律常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这个规定,大部分人认为,既然被判交通肇事罪,就一定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其实并非如此。
《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是针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中的机动车驾驶人,而不包括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责任人员。这些责任人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它们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指使、强令等行为,不是驾驶行为,所以对他们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能否吊销未驾驶机动车但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批复》中对此予以了明确。
那么,这些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其他责任人员包括哪些呢?
一是交通肇事前,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等指使、强令他人无证驾驶、过度疲劳驾驶、严重超载、驾驶报废车、拼装车以及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等情形下,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对他们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等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对这些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他们也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对驾驶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禁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