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0:06:30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网日照消息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辛某某为泄私愤与陈某某共谋到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某村村民陈某江家大门口放火,致使陈某江家的部分房屋及财物被烧毁,经物价部门价格认定,烧毁房屋价值21900元。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辛某某、陈某某分别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当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以被告人辛某某、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陈某某共同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4条,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24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辛某某、陈某某构成放火罪向日照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26日,日照市看守所向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并转交了辛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书》,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日照市看守所《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后,认为,日照市已实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立即指派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为辛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立即指定翟秀娟担任辛某某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案后立即到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阅卷,复制、摘抄案卷内容,会见了辛某某,并对案情进行了研讨分析,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4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辛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家庭纠纷引起的,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江的妹妹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被告人辛某某认为其与前妻的离婚,是被害人陈某江挑唆其前妻造成的,故对其怨恨,在醉酒状态下一时冲动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援助律师积极与被害人陈某江沟通赔偿事宜,于2018年11月26日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辛某某一次性赔偿陈
某江人民币40000元,陈某江自愿放弃其他赔偿。并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辛某某给予形式谅解,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辛某某、陈某某从轻处罚,给予辛某某、陈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2018年11月27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辩护人积极参加庭审,认真审核证据,提出有力的质证意见,发表了被告人辛某某初犯,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被告人辛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家庭纠纷引起的,且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辛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需要其尽快回归社会和家庭,担负起养家糊口的责任,辛某某与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一个15岁上初中、一个5岁上幼儿园的两个孩子。建议对辛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为泄私愤伙同陈某某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防火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某某如实供述主要作案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辛某某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2018年12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辛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理分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矿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讯员:梁作升
[编辑: 孙亚林]
本文地址:http://rizhao.bandao.cn/news.asp?id=2873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