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0:06:0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深圳市南山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依法确认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并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一揽子”妥善解决了双方之间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各项纠纷。
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南山法院首次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当事人关于居住权的约定,为其赋予强制执行力,也为居住权相关规定的实践提供了新样本、新案例。
案件:妻子起诉离婚,提出继续共同生活
甲女士与乙先生于200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共同居住使用乙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近几年因教育孩子理念差异及其他生活琐事,夫妻双方屡屡产生冲突,关系紧张。无奈之下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并分割包括房产在内的财产。
经反复协调,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婚生子由乙先生抚养,甲女士协助照顾;房产归乙先生所有,同时给予甲女士一定金额的金钱补偿。
此时,甲女士提出婚生子即将中考,希望能够在案涉房产中如常居住并照顾孩子,乙先生也表示,同样希望最大限度减少对孩子的影响。
如何保证甲女士能在案涉房产内继续居住?甲女士的代理律师提出民法典设置了居住权的条款或可提供解决路径,但此前经咨询相关部门,暂未发现可行方案和先例。
据了解,《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外还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调解员立即向调解法官反馈了调解进展和当事人提出的居住权问题。调解法官仔细研判案情,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议在调解协议中加入居住权约定条款。即案涉房产归乙先生所有,甲女士享有居住权;同时,为充分保障甲女士的居住权益,还进一步明确乙先生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的义务与时限,给甲女士吃下“定心丸”。
在调解协议上郑重签下名字后,双方都如释重负,乙先生取得房产所有权,甲女士的居住权得到最大限度保障,而孩子依旧像往常一样在父母双重照料下健康成长。本案通过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居住权,打破了离婚析产僵局,使双方权益得以平衡。
法官释法:将父母离婚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民法典实施以来,居住权一直受到热议,但司法实践中涉及居住权设立和实现的案件却较为少见。”办案法官表示,居住权的设置初衷是为了让弱势的住房困难群体能够“有所居”。比如双亲离异的子女、无房产离异人士、黄昏恋配偶或失独老人等。
本案当事双方在法院委派调解中达成协议,并明确居住权登记办理时限,法院通过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对此赋予强制执行力“背书”,系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民法典进行的该领域的司法实践探索。据悉,这在目前深圳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
其表示,设立居住权作为离婚纠纷中一种创新的财产分割方式,既发挥了房产使用价值,实现物尽其用,也确保婚姻双方各自获得房产的一部分价值,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同时,本案从最有利于婚生子的角度出发,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解决女方在协助照顾孩子中面临的困难,不仅有助于将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更体现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充分保护。
【撰文】邓子良 丰雷
【作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