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8:52:10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发布一篇名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的文章,一夜之间引爆互联网。在登上微博热搜第一后,引发总计超过11亿的阅读量和26万余次的讨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出轨行为,颠覆了婚姻赖以持续的信赖基础,这样的婚姻何以能够继续维持?山东高院又为何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下面小编就同大家分析一下。
在对“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的观点进行评价之前,应先明确什么是“出轨”?翻阅我国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相关法律文件,“出轨”这个词鲜少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中。一是夫妻一方是否出轨,往往是基于另一方的主观判断,而难以采用客观的具体标准来判断。二是夫妻一方是否出轨,在不同的人心中标准不一,有些人可能会认为出轨只需要发生感情联系,有些人可能会认为出轨需要发生肉体关系,甚至还有些人可能会认为出轨还需要存在金钱往来。也就是说,“出轨”日常生活化的表达本身,就存在着内涵不明和外延不清的情况,其所涵盖的范围无法通过客观标准来加以界定。
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由此可见,由于现实生活中“出轨行为”太过难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才使用范围更加狭窄、情节更加严重的“通奸”一词,作为可以诉讼离婚的一种情形。
点开山东高院这篇广受争议的公众号文章,“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的观点,实际来源于对《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诉讼离婚条款的解读。根据该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如果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应在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此处的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大多数情况下的出轨行为,并不符合持续且稳定共同居住的要件。
简而言之,这篇文章的逻辑在于,由于单纯的“出轨行为”通常不构成“同居行为”,因此,不能把出轨直接等同于“与他人同居”而主张诉讼离婚。但是,如果一方的出轨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当然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对于协议离婚而言,其适用于夫妻双方均自愿离婚,且对有关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对“协议离婚”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还要受《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对于诉讼离婚而言,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从司法裁判来看,法院判决离婚的裁判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综上所述,不是出轨不能离婚,只要出轨能够被证明已经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就能够以诉讼的方式提起离婚。如果一方出轨,并且经双方协商就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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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晨阳
文字编辑:王滢